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5年3月,永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张某某争议仲裁一案,授权该公司木土班班长柏某某委托律师代理仲裁。柏某某经熟人介绍,委托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主任姜海云代理,姜海云接受委托后,代理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共计6起案件,均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没有到律师事务所进行统一登记,分5次共收取律师代理费4万元,其中2015年8月4日,收取律师代理费2500元。2015年12月12日,收取律师代理费2500元,这两次收费,均是姜海云自行收取并开具了白条。
【处理情况】
永州市司法局已于2018年1月9日对其作出停止执业四个月,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7日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姜海云,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主任,身份证号:432902xxxxxxxxxxxx,律师执业证号:14311200410425870,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x路xx花园x栋x单元x室。 经查明,2015年3月,永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授权该公司木工班班长柏某某委托律师代理仲裁。柏某某经熟人介绍,委托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主任姜海云代理,姜海云接受委托后,代理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共计6起案件,均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没有到律师事务所进行统一登记,分5次共收取律师代理费4万元,其中2015年8月4日,收取律师代理费2500元,2015年12月12日,收取律师代理费2500元,这2次收费,均是姜海云自行收取并开具了白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永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6份; 2、姜海云开具给柏某某的白条2张; 3、永州市司法局2017年11月22日对代表永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柏某某的调查笔录; 4、永州市司法局2017年11月22日对永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的调查笔录; 5、永州市司法局2017年11月30日对姜海云本人的调查笔录; 6、永州市律师协会2017年10月25日对姜海云本人的调查笔录; 7、市司法局2017年12月11日对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世辉的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姜海云代理永州市某某房地产公司6起案件,均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没有到律师事务所进行统一登记,自行收取5000元律师代理费不如实入账并开具白条,其行为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行为。姜海云在被当事人举报和被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后,拒不承认错误,严重影响律师队伍形象,属于情节严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7日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姜海云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停止执业四个月,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5000元违法所得上缴永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开户行:工行xxx支行营业部,账号:191002132900009xxxx。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司法局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