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奇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8年5月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妻子程某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委托文奇律师担任陈某的辩护人。2018年5月7日15时45分许,文奇在醴陵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某时,将网上流传的关于其涉嫌犯罪经过的视频用手机播放给陈某看,并在陈某的妻子程某拨打文奇电话时将手机递给陈某。该情况被看守所民警发现并立即予以制止。2018年5月16日,株洲市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反映相关情况,要求对文奇按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情况】

经查明,文奇律师上述违法行为属实。有株洲市律师协会报送的《处分决定书》【株律决字(2018)第4号】原件一份;株洲市律师协会报送的《对文奇律师的行政处罚建议书》原件一份;株洲市律师协会提供的案件调查材料复印件一份;本机关对文奇作的调查笔录原件一份;文奇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文奇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律师执业信息复印件等材料为证。2018年7月31日,株洲市司法局对文奇作出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司罚决字(2018)第1号 被处罚人:文奇,男,系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株洲市律师协会报送的《对文奇律师的行政处罚建议书》和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7月23日对文奇涉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违法行为正式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执行逮捕,羁押在醴陵市看守所。2018年5月3日,陈某的妻子程某某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委托文奇律师担任陈某的辩护人。2018年5月7日15时45分许,文奇在醴陵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某时,将网上流传的关于其涉嫌犯罪经过的视频用手机播放给陈某看,并在陈某的妻子程某某拨打文奇电话时将手机递给陈某。该情况被看守所民警发现并立即予以制止。2018年5月16日,株洲市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反映文奇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九条,要求对文奇按规定进行处理。2018年5月23日,本机关向株洲市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先由株洲市律师协会立案调查依法处理的复函。 另查明,株洲市律师协会对文奇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违规行为作出了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决定,该处分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株洲市律师协会报送的《处分决定书》【株律决字(2018)第4号】原件一份;株洲市律师协会报送的《对文奇律师的行政处罚建议书》原件一份;株洲市律师协会提供的案件调查材料复印件一份;本机关对文奇作的调查笔录原件一份;文奇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文奇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律师执业信息复印件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文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违法行为。鉴于文奇在被民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后立即改正,违法情节轻微,且属于首次违法。事后,文奇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交《情况说明》,认错态度好,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和检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可以对其减轻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相关程序规定,2018年7月25日经本机关集体研究后决定:拟对文奇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2018年7月26日,本机关向文奇送达了《株洲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书》(株司告字【2018】第1号),文奇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文奇作出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司法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株洲市司法局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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