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邵某某,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籍贯浙江省衢州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8月28日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衢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以(2003)浙刑一复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邵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3年9月16日入监。2005年9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期至2028年5月19日。该罪犯入监前已患有尿毒症,入监后不久即被安排到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进行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2014年11月11日,该罪犯经鉴定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继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 肾性贫血 、肾性高血压 、维持性血透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入院后,医院曾多次建议监狱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但均因该犯家属拒绝担保且拒绝与监狱沟通而搁置。该犯病情日益加重,2014年11月11日在收到该犯的病情鉴定书后,监狱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保外就医攻坚小组。攻坚小组民警就暂予监外执行一事与其家属取得联系,了解到该犯娘家、婆家为其治病早已倾家荡产,其犯罪正是因为丈夫不愿意再为其治疗而将丈夫杀害,婆家也因此对其恨之入骨,拒绝为其担保。且该罪犯父母靠低保生活,更是无力承担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高额的治疗费用;其弟弟是当地卫生院的一名医生,深知其暂予监外执行后所要面对的状况,尽管对该罪犯的身体状况、饮食起居较为关心,但拒绝并阻挠父母为其担保。而该罪犯因担心给家人带来负担,也表示不愿意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一方面与其家属积极进行沟通,一方面在当地主动寻找帮助,在多方联动努力沟通下,浙江省衢州市柯桥区人民医院同意接收该罪犯并将医院作为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安置场所,监狱也同意对其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这彻底消除了该罪犯及家属的后顾之忧。至此,其父亲终于同意作其担保人,其弟弟也表示不再干预父母的决定。11月12日其父亲在担保书上签字,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也在同日签字认可该犯父亲的担保资格。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意该犯暂予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于12月3日将该罪犯押送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在那里与当地司法局完成交接。至此,沉淀了十年之久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终于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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