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文盲,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2015年12月16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于2016年1月7日投入浙江省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期间无会见,无汇款。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8月16日,罪犯杨某某经诊断为“1、巨块型肝癌伴肝内转移、门静脉癌栓、下腔静脉癌栓;2、转移性肺癌;3、乙肝”,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因此时已临近G20杭州峰会决战阶段,监狱立刻启动保外程序。在落实保证人时,了解到该罪犯家住广西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早年离婚,长期在外打工,家中有一幼儿,父母年老,均有伤病,基本不具备担任杨犯保证人条件。但其有一兄,在广东打工,与杨犯感情尚好。监狱立刻联系罪犯哥哥,告知其弟病情。罪犯哥哥于18日从广东赶到监狱后,初期提出家庭经济困难,不具备具保能力。经反复工作,最终同意做保证人。当天,监狱办案民警与罪犯哥哥连夜乘机赶往广西,在马山县司法局和自治区监狱局的大力配合下,于次日(周五)办好手续。监狱同步召开评审会,同意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并制定了铁路押送方案。22日,监狱完成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手续。因23日无杭州至广西动车票,24日也只有一等座票,而根据财务制度一般公务出差只能乘坐二等座票,考虑到该罪犯病情,决定作特别处理,并与马山县司法局约定,于24日开始押送,该罪犯到达当晚(预估为当晚23时)现场移交。23 日上午,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紧急告知该罪犯病危,随时可能死亡,已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原押送移交方案已难以实施,为确保在G20决战前消除隐患,监狱主要领导亲自指挥,分管领导带领刑罚执行科、医院、监区有关人员赶到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成立应急小组,突前指挥处置。应急小组立刻通知罪犯哥哥速来杭,并与马山县司法局迅速联系,告知情况,并协商将该罪犯移交地点改为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23日晚21时,罪犯哥哥到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此时已过探监时间;经特批,准允夜间探望。会见结束此后,监狱接待人员利用前期接触中已建立初步信任,对罪犯哥哥做好安抚工作,并从政策、医疗、亲情、风俗等多角度进行引导,为下步正式协商打好基础,使处置工作尽可能朝对双方都有利的方向发展。 由于该罪犯的病情在不断发展变化,马山县司法局主要领导因开会手机讯号屏蔽,无法联系上。罪犯哥哥情绪仍在调整中,也无正式意见。为防止出现意外,应急小组连夜研究了三个应急方案:1.若罪犯夜间死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应急小组立刻转为罪犯死亡处置应急小组,并安排谈判专家介入处理;2.若广西方面不同意来杭移交,而该罪犯病情危急,突然死亡风险过高,则先将其转院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医院,再考虑后续治疗或移交,不增加G20峰会核心区维稳安保压力;3.若广西方面虽不来杭接收,而其病情相对稳定,死亡风险降低,则将部分应急人员转为押解力量,直接安排救护车辆押送至广西移交。
【案件办理结果】
24日上午,从广西传来好消息,马山县司法局同意派工作人员来杭接收该罪犯。这样,只要其不突然死亡,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让其家属同意转院。经多次协商,马山县司法局派人来杭州办理移交,并由罪犯哥哥当场提出申请,将该罪犯接回广西进行治疗。监狱考虑到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同意补助其必要的交通费、医疗费21000。当晚19时,马山县司法局2名工作人员一到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马上办理移交、请假等手续,应急小组同步办理其出院离监手续,并协助罪犯哥哥雇佣好救护运送车辆。约20时30分,整个移交完成。次日,监狱又派2位办案民警到南宁,办完所有手续。至此,本次保外任务圆满完成。该罪犯于暂予监外执行一周后病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