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姜某,男,捕前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北屯镇,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现羁押于北屯看守所。 2018年4月3日,姜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北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逮捕;分别于2018年7月2日和2019年4月18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由于其他同案犯都已委托律师或被指派律师,姜某没有委托律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姜某属于应当法律援助的范围,故法律援助中心于2019年12月3日指派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春姣律师作为姜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该案件指派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跟检察官沟通,去法院阅卷,通知姜某家人,与其家人签订委托书。开好会见函,去农十师看守所会见姜某,了解案情,对姜某进行心理疏导,签订委托书,做好会见笔录。办案律师帮其解疑答惑,帮其传达需求。案件从指派到开庭,由于疫情关系,时间历经快一年多,前前后后会见总共8次。办案律师多次就姜某的量刑问题跟检察官、法官沟通,协商,并做姜某的工作,在辩护人的见证下,姜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办案律师说服其家人找到被害人,争取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出具谅解书。在姜某没有获利的情况下,动员其退赔,前后退赔2次,每次2000元。动员其家人帮助缴纳罚金8000元(其中,有2000元退赔折抵罚金)。由于本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一共开了三次庭前会议,补侦了2次,每次侦查卷下来,办案律师都会第一时间申请阅卷。因疫情原因,裁定中止了2次,每次办案律师去法院拿中止裁定书时,都会与法官沟通,表明姜某主观恶性不深,有自动投案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并获谅解。最终,法院支持了办案律师的部分主张。
【案件点评】
本案办案律师积极搜集证据,对接被告人及其家人、检查官、法官,并恳请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能够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