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进涉嫌招摇撞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公路养护中心(以下简称第二师公路养护中心)聘用被告人陈某进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七团从事公路养护工作。2018年,第二师公路养护中心解除对被告人陈某进的聘用,停发工资,并收回被告人陈某进的执法证。201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进冒充第二师公路养护中心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何某国、李某民、董某伟、骆某辉的信任,索要、收受现金和香烟,骗取财物共计价值15008元。 2020年9月2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向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发来通知辩护公函,请求指派律师为被告人陈某进提供辩护。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查看通知辩护公函并与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沟通之后,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随即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对此案件做出了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王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开展工作,在陈某进的羁押地对其进行了视频会见。在会见中援助律师告知了陈某进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充分保障了陈某进的诉讼权利。通过会见援助律师对本案的案情和陈某进的家庭情况做了详细了解。援助律师对案件过程进行梳理分析,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一是陈某进的行为确已触犯我国刑法;二是确认陈某进有无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形;三是确定该案件量刑所适用的各项法律依据。本案援助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进涉嫌招摇撞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陈某进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首先被告人陈某进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次被告人陈某进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另外被告人陈某进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其本人及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开庭前援助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做好开庭的准备。在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进对公诉机关所指控自己触犯法律的行为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援助律师认为被告人陈某进在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被告人陈某进在案发后积极退赔,未给受害人造成较大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援助律师将上述情况向法庭说明,请求法庭予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陈某进的处罚。援助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据理力争为受援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法庭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进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招摇撞骗的刑事诉讼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辩护律师根据现有证据最大限度的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在被告人归案后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过程,并对自己触犯法律的行为表示悔过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辩护律师针对这一点向法庭做出了从轻处罚的建议。法庭根据现有证据在审理过程中也采用了辩护律师的建议。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援助律师为受援人依法提供辩护之外也向受援人讲解了招摇撞骗等相关法律知识,受援人通过此案了解了更多法律知识,并表示今后一定认真改造。作为曾经的执法者更应知法、守法。 法律是公平的,受援人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