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的某一天,吴大爷来到我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在公证员接待吴大爷的过程中,通过问询得知:吴大爷和其妻子刘某某于一九六二年在淮南市结婚,并生育了四个子女,妻子于一九九三年病故,小儿子吴小某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病故,吴小某生前未婚无子女。现在小儿子生前外地工作单位要求吴大爷办理其名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继承权公证,由此才能领取此笔费用。现吴大爷的另一儿子罹患重病也正需费用医治,为此,吴大爷特来咨询办理公证取款有关手续。 吴大爷向我处提供了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火化证、死亡证明、未婚无子女证明、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公证员根据其提供的有关材料,经过审查认为,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遗产继承权公证,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不能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一种补助,属于‘遗属津贴’的范围。抚恤金、丧葬费是死者所在单位在死者死亡后才给付给死者家属的,不是基于死者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说,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但吴大爷坚持说当地单位和医保部门只认继承权公证书,继承公证办不了,他就拿不到费用,怎么办呢?当事人的取钱问题迫在眉睫,急需解决,鉴于目前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剩吴大爷一人,签订协议没有相对方,协议公证办不了,公证员告知吴大爷可以办理声明公证,声明由自己申请领取保管其子名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日后如有其他法定继承人要求领取上述款项,愿意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与其他继承人分割上述款项。但办理公证前提是有关单位要认可声明内容,声明公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以一定的方式公开向外部表达自己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了能使当事人尽快领到这笔费用,公证员与吴大爷商量后决定,由公证员和当事人吴大爷共同与死者单位和当地医保局沟通解决此事,经过公证员和吴大爷的共同努力,相关部门同意了公证员的建议,吴大爷终于如愿以偿地拿到了上述费用。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吴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声明人吴某的妻子刘某于一九XX年XX月XX日病故。声明人吴某和妻子刘某的婚生子吴小X(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因病在淮南市去世。吴小X生前未婚无子女。现由声明人吴某申请领取保管吴小X名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XXX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XXX元和遗属抚恤金XXX元。日后如有吴小X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要求领取上述款项,声明人愿意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与其他继承人分割上述款项。由声明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声明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某(签名)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19)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吴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吴某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吴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