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黄某委托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黄某于2018年3月29日来到公证处,声称自己近期在乌鲁木齐工作,没有时间前往山东威海市办理自己的户籍落户事宜,需要办理委托公证。 根据黄某陈述,家人在山东威海买了房产,想要把户籍也迁过去,所以想要委托他的父亲黄父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公证员受理后在审核了黄某提交的身份证证明、委托书,并向其父亲核实相关情况后,为其出具了委托书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新哈宏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黄某,男,一九九八年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XX,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XX路XX号XX区X号楼X单元XX号。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黄某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捺右手食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黄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宏新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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