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给“小本生意”撑腰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于今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来到我处,称其租赁李某的门面房经营小吃,租期三年。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贰万柒仟元,每年租金于当年的公历二月十七日前一个月支付。现交付第二年租金期限已过,李某以王某更换商铺门头为由,拒收租金,要求租金涨至叁万元每年,否则于大年初二封门。现王某无计可施,向我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接到申请后,我处指派本公证员办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定纷止争,本公证员认真研究了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的要求显然违约。但要求王某出具李某拒收租金的证明时,王某不能提供,且又不知道李某住址。本公证员拨打租赁合同上李某的电话,接通后,讲明公证员身份及王某申办提存公证事宜,李某避重就轻,不谈拒收租金事宜。遂要求王某将租金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王某微信转账后二十四小时,李某拒收。我处将转账情况截屏打印存档后,为王某办理了提存公证。 向李某送达领取提存物通知书时,本公证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法,就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向其告知,即使和王某有争议,也不应封门,应依法办事。李某当即表示,愿意到公证处领取提存的租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事纠纷越来越多,债务拒收债务的情形逐渐增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提存作用愈发显现,提存公证必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皖砀公证字第155号 兹证明承租方王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XXXXXXX,住址:安徽省砀山县)根据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的约定,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将该合同约定的第二年的租金人民币 元及违约金 元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砀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领取提存物通知书 李某: 王某已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将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应交付给你的第二年的租金人民币 元及违约金 共人民币 元提存于我处。请你于二0二三年二月四日前持本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委托代领请持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到我处领取。如你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该笔提存款将上交国库。 我处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旭日路砀山县司法局院内一楼东大厅 联系人:于荆周 固定电话:0557-80203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砀山县公证处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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