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86年5月出生,住黑龙江省饶河县。因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3年1月以(XXXX)建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2月入佳木斯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5年10月29日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29日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 2012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11日,张某某向监狱提交假释申请,由其父亲张某甲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人义务。 2018年9月28日,监狱委托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司法局对张某某假释后所居住地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司法局同意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9月30日,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后勤监区X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一贯表现较好。同时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司法局通过与其家人、邻里及司法所全面了解,该服刑人员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假释后有固定居住地生活来源及担保人,同意接收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提请张某某假释,并报请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8年10月8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贯表现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假释后有固定居住地、生活来源及担保人。经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同意接收进行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建议提请假释,并将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张某某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0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贯表现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假释后有固定居住地、生活来源及担保人。经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同意接收进行社区矫正。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作出同意张某某的提请假释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民警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得到省监狱管理局的支持并予以备案,并将拟备案结果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民警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备案结果在监狱内公告七个工作日。 2018年11月12日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省局备案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8年11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某假释建议进行审议,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作出提请张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按规定将假释卷宗及相关材料提交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18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民事判项履行情况、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符合假释条件,对张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