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田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田某某,男,1991年5月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田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1年12月入佳木斯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2014年5月20日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6年6月15日,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22日,田某某向监狱提交假释申请,由其父亲田某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人义务。 2018年9月30日,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后勤监区X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经过分监区全体民警研究,认为田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一贯表现较好。案发后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提请假释,并报请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8年10月8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田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贯表现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假释条件,建议提请假释。并将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田某某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018年10月17日,监狱委托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司法局对田某某假释后对居住地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前进区司法局同意罪犯田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10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田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贯表现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假释后有固定居住地生活来源及担保人。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同意接收进行社区矫正。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作出同意田某某的提请假释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11月5日,监狱征求检察院意见,2018年11月12日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省局备案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8年11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田某某假释建议进行审议,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作出提请田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按规定将假释卷宗及相关材料提交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18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民事判项履行情况、年龄、身体状况、 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符合假释条件,对田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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