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将拌有有机农药的水稻撒在银川市兴庆区孔雀湖东段的冰面上捕杀了47只斑嘴鸭。经鉴定,被捕杀的47只斑嘴鸭均为野生保护动物。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刑事部分过程中,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郭某某向国家赔偿因捕杀47只斑嘴鸭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3500元。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案情重大,向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通知函要求为郭某某指定辩护律师。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少远作为郭某某的辩护律师。 由于本案的案卷材料较多,承办律师花费了较多的时间阅卷并向办案法官了解案情,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认真分析本案案情、案件事实、罪名定性、量刑意见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根据阅卷情况,承办律师及时会见被告人了解核实相关案情和证据材料,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 此案作为宁夏范围内审理的为数不多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调查阶段,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围绕本案的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法庭辩论阶段,除被告人郭某某自我辩护以外,承办律师充分发表了被告人郭某某具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郭某某表示认罪、悔罪,对自己给生态环境所造成的严重影响深表歉意。刑事部分庭审结束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针对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没有异议,表示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向国家进行赔偿。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承办律师也发表了相关质证意见。 2019年2月16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时被告人郭某某向国家赔偿因非法狩猎47只斑嘴鸭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3500元。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后,郭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件点评】
该案是宁夏范围内审理的为数不多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通过承办律师多次会见以及充分、扎实的准备工作,使得案件在庭审阶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仅维护了受援人郭某某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取得了积极的教育意义。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公众要强化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