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化名),男,1991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凯里市舟溪镇。2016年5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5月30日,杨某到凯里市司法局报到,由舟溪司法所负责对其的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但心理上总认为自己没发生大的问题,对接受社区矫正影响不大。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到司法所报告、学习、社区服务经常迟到,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针对此情况,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天保持电话畅通,定位手机随身携带,每周必须发短信息汇报自己一周的行踪活动情况,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参加学习和参加社区服务。即使如此,杨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虽表面答应,但实际仍经常出现汇报不及时,报告、学习迟到,电话随意停机、关机等情况,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严重不足。 2017年7月13日,舟溪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查询杨某活动情况,电话拨通后,接听电话的人不是杨某,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其与杨某是什么关系时,其称是杨某的父亲。司法所工作人员觉得情况异常,随即拨打村委员会村支书的电话(矫正小组成员),村支书告知工作人员说杨某及其父亲近期均在外地打工,一直不在家。工作人员马上又拨通杨某的电话,向接电话的人告知了杨某的身份和应该遵守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对方意识到这个行为会导致的后果,坦白杨某现在与朋友在邻县打工,并告知联系电话。工作人员随即与杨某取得联系,要求他立即返回舟溪司法所报到,并告知其在社区服刑期间应遵守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 2.对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通过调查,工作人员得知杨某的母亲一直身体不好,父亲年纪大了,家里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杨某常为母亲的药费犯愁,平常省吃俭用,还经常打工挣钱给母亲治病。7月11日至13日其偷偷外出,就是跟随同村的朋友一起打工赚钱。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后,立即向市司法局建议给予杨某一次警告处分。市司法局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因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贵州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规定,决定给予杨某警告一次。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7月13日,凯里市司法局舟溪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凯里市司法局对杨某给予警告处分。凯里市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凯里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7月14日,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在舟溪司法所办公室,会同杨某的矫正小组,向杨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将对他造成的严重影响。 综合相关情况,舟溪司法所适时对杨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为了让杨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有正常工作可做,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协商联系,帮助杨某在凯里市行政辖区内找了份工作,也便于其照顾生病的母亲。当杨某得知这个情况后,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扶表示感谢。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杨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杨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来之不易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7月13日,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到杨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6年7月14日,在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市司法局在舟溪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杨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杨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为了达到更好地教育效果,司法所及时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警示教育之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集中教育、学习时都能严格遵守时间规定,自觉维护学习纪律;在社区服务时,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发放、收回劳动工具,自觉认领劳动任务。并通过杨某的案例,时时提醒自己要严格按照日常行为规范,注意自己社区服刑期间的一举一动,不要有超范围的行为和言语。在遇到需要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请示的问题时,能积极主动联系。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在严格监管的同时,要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因势利导,调整制定符合个案特点的矫正方案。在贵州这个经济落后的省份,家庭困难社区服刑人员如何能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是影响社区矫正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司法所在制定矫正方案时,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到工作因素,避免社区服刑人员因外出打工导致脱管,另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加大监管力度,讲明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当发生违规行为后,及时调查取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维护社区矫正的权威性、严肃性,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