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赵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化名),男,199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水城县猴场乡。2017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二年六个月,即2017年6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2017年6月20日,赵某某到水城县司法局报到,由猴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赵某某所在的村组比较偏僻,交通不便,因此他的家人全部在外省打工,很少回到老家。在接收社区矫正期间,赵某某一个人居住在老房子,虽表面尚能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没有在监狱中服刑,不算是罪犯。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思想懈怠。刚开始接受社区矫正的时候,总是习惯穿着奇装异服,还带着耳钉,觉得这样很酷,每次到司法所报到的时候十分懒散。针对赵某某的表现,猴场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不得穿着奇装异服,带耳钉等饰物,报到的时候要立正站好,坐的时候要抬头挺胸、坐姿端正。但是收效甚微,赵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我行我素。 2017年8月28日赵某某向司法所电话汇报,称他在一个朋友家喝酒,结果那天有人喝多了,导致一帮人在那里打群架,有人报警,所有人都被带到派出所去询问。随后,猴场司法所按照猴场乡社区矫正应急预案处置措施启动预案,立即联系赵某担保人江某某,并根据水城县司法局社矫办要求,及时联系猴场派出所、陡箐司法所了解情况,并向猴场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汇报情况。通过猴场派出所向红岩派出所了解到,赵某某因聚众斗殴已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在此期间,赵某担保人江某某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2、8月29日,猴场司法所向水城县司法局建议给予赵某一次警告处分。8月31日,水城县司法局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派员到猴场乡了解情况,在联系到赵某某的担保人江某某后了解到,江某某一直在工地上干活没有回家,由于手机没有电所以联系不上。工作人员通过江某某了解到,赵某某在回到猴场接受社区矫正之初,到红岩乡的朋友家中喝酒,无故打了红岩乡波浪村村民王某一巴掌,引起了群殴事件。事后赵某既不向司法所报告,也不主动承认错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贵州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7日,赵某某在六盘水市拘留所拘留期满,被依法解除拘留,回到猴场乡。2017年9月8日,水城县司法局猴场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水城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水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评议,经水城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8日,水城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猴场司法所办公室,会同赵某的矫正小组,向赵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赵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赵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赵某某在谈话中表示,由于他对自身的定位不准确,总觉得在监狱里面服刑的人才是罪犯,自己在社区就不是犯人。这次他觉得只是打了别人一巴掌,不是什么大事,没有必要向司法所汇报,同时也怕汇报后受到处罚,所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他是否参与打架的时候,选择了隐瞒。最终,赵某某因无故殴打他人不仅受到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还受到了一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警告,这都是对自己身份定位不准确造成的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赵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赵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不是只有在监狱里面服刑的才是犯人,在社区服刑的自己也要像在监狱中一样,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制度、规定,要认真的学好法律知识。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赵某某认真的谈话教育,让赵某某充分地认识到,如果他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通过谈话教育,赵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以前他觉得很酷的奇装异服被换下了,耳钉也不戴了。每次到司法所报到都规规矩矩的立正,坐着的时候也抬头挺胸,有个正经的坐相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赵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通过这次警示教育,与赵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人员服刑意识明显增强,到司法所报告时均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对于赵某某这种对自身认识不清,觉得只有在监狱里服刑才算是罪犯的服刑人员,我们一定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在刑意识,让他们了解到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性,对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事情都不能大意,自己觉得是“小事”,没有必要向司法所汇报,往往会导致更多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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