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95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合川区,居住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2018年12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2月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规定,组织对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委会等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刘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多年,刘某与其姐姐均由父亲抚养,为了生活,刘父忙于工作,疏于对刘某的管教,使他学业荒废,初中毕业后一直闲散在家,经常和一些无所事事的同学朋友交往,存在打架斗殴、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习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内向,遇事较冲动,加之哥们义气重,使刘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刘某本性不坏,案发后向其母亲哭诉,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在母亲的教育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了对方谅解。通过走访,社区干部表示愿意帮助刘某接受社区矫正,刘父也愿意协助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管。鉴于刘某有固定居所,亲属跟社区愿意协助开展监管帮教,社区矫正对其居住地产生的社会影响较小,经研究,刘某具备在本辖区内社区矫正的条件,沙坪坝区司法局于2018年12月13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接收情况 2019年1月25日,沙坪坝区司法局收到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回执。 2019年1月30日,刘某到沙坪坝区司法局报到。沙坪坝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9年1月31日,刘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根据刘某的具体情况,确定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居委会干部、刘父等人员组成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制定矫正方案,明确要求各矫正小组成员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对刘某的教育监管工作。 (四)组织宣告情况 2019年1月31日下午,司法所组织村居干部、社区民警、刘父在司法所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向刘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要求刘某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使刘某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小结】

针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首先要对其生活经历及犯罪成因、家庭背景及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调查分析,针对其思想认识和个人、家庭、社会方面存在的问题,精心确定矫正小组成员,制定矫正方案,积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遵纪守法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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