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男,1944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璧山区。2018年11月,因犯销售假药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接收情况 2018年12月17日,璧山区司法局收到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对赵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回执。 2018年12月17日,赵某到璧山司法局报到,璧山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赵某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8年12月19日,赵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赵某进行首次谈话了解到:赵某法律知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没有足够的认识,认为自己所犯的罪行没有那么严重,只是运气不好才被判了刑,并认为判了缓刑就是啥事也没有,不用进监狱,到司法所签个字就完事了。 据此,司法所根据赵某的具体情况,安排能与赵某很好沟通的社区干部、赵某妻子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矫正小组,并要求小组成员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对赵某实施有效的日常监管和帮扶。 (三)制定社区矫正方案 通过对赵某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的全面了解,司法所进行了分析评估,制定了矫正方案:一是加强法制教育。针对性的指导赵某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帮助赵某反思以往的错误行为,提高法治意识。二是加强行为监督。鉴于赵某不成熟的心态,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对赵某进行两次走访,实时掌握赵某的行为动向和思想情况,适时提醒,确保赵某遵纪守法,顺利度过矫正期。 (四)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2月19日,司法所组织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赵妻在司法所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向赵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促使赵某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赵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使赵某真正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小结】

本案中,赵某的犯罪类型为销售假药罪,犯罪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针对这种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充分考虑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性特点,因人施教,管教并重,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其认罪悔罪。同时对赵某在矫身份意识不强,接受社区矫正意识不足的情况,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加强走访和信息化核查,了解赵某日常行为动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稳定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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