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姚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抓获姚某。经查: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姚某通过网络销售“禿鹰”、“快排”、“俄654K手狗”等气枪4支、相关枪支配件、铅弹2000发,从中赚取差价。另外,姚某购买了3支气枪为个人娱乐所用。 经鉴定,“秃鹰”气枪的枪口比动能为140.99焦耳/平方厘米,“快排”气枪的枪口比动能为9.39焦耳/平方厘米,两支“俄654K手狗”气枪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6.04焦耳/平方厘米和3.31焦耳/平方厘米,姚某购买的三支气枪的枪口比动能分别14.32焦耳/平方厘米、5.43焦耳/平方厘米和7.82焦耳/平方厘米,上述气枪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铅弹均系气枪铅弹。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对被告人姚某提起公诉。瑞安市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瑞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姚某指派辩护人。2018年3月5日,瑞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余伟担任姚某的辩护人。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前往法院阅卷并依法会见了姚某。姚某虽已被取保候审,但因涉案枪支、气枪配件和铅弹数量较多,随时有可能被收监。基于上述事实,承办律师制作了阅卷笔录,发现起诉书中有部分指控事实与姚某陈述不符且缺乏证据支撑。期间又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18年4月17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庭审中,在质证环节,承办律师对本案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1.公安机关所依据的《枪支性能的检验方法》(IFSC 08-02-01-2011),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应该属于尚未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鉴定依据。2.枪支鉴定书中只提到受理日期与检验日期,缺少送检日期、检材接收日期,不符合《法庭科学枪弹痕迹检验鉴定文书编写规范》(GA/T935-2011)中对于鉴定文书的正文部分的规定。3.鉴定意见中的鉴定人和复核人重复。 辩论阶段,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姚某非法获利六七千元不属实,相关枪支因质量不合格被退回,姚某不存在获利情形。2.起诉书指控在姚某住处扣押的铅弹制作工具若干,其实是用于清理气枪的刷洗工具,被告人并不会自行制作。3.对于单纯的非法购买枪支行为,不应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因刑法使用“买卖”一词,与贩卖、倒卖、购买、出售等词用意有明显区别。刑法用贩卖、倒卖的词语,意味着买进的目的是为了卖出,比如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等。如果单纯地买进,或单纯地卖出构成犯罪的,刑法用购买、出售或销售等用语,如购买假币罪、出售假币罪等。刑法的“买卖”一词,是配置给有别于前两种情况的第三种情况,即或买进、或卖出,或买进再卖出,具备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就属于买卖,如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对于买卖型枪支犯罪,卖方与买方无论从主观恶性还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分析,都相差悬殊。涉及枪支弹药犯罪危及的是公共安全,在非法买卖枪支行为中,正是出卖者的出卖行为导致枪支流失到社会上,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单纯的购买枪支行为并不具有这些特征,其对社会的危害是有限的。对于单纯性购买枪支作为个人收藏观赏所用的行为,不应按照非法买卖枪支罪处理。4.该三支气枪的比动能极其微小。如果以1.8焦耳/平方厘米标准倒推姚某知晓仿真枪属于枪支,无疑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的。就算姚某对气枪有疑问,但我国也没有公开的地方可以予以检测。需要强调的是,就算有一个机构可以检测枪支标准,任何公民除非有持枪证,否则一旦送去鉴定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就会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5.姚某在网络上卖枪支的时间较短,前后只有4个月左右,且卖的均是仿真枪,价格从几百到几千不等,要知道即便是几千的价格也是不可能买到真枪的,对于仿真枪,由于材质受限,是不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 最终,瑞安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并结合承办律师提出的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姚某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判决姚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目前,姚某在老家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案件点评】

本案是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后,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首个涉枪类案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无论涉案气枪达到10支或是铅弹达到2500发,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由此对应的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中,涉案枪支达到7支,铅弹达到2000发,即便达不到情节严重,但对于判决缓刑的难度颇大。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枪支枪口比动能由原先的16焦耳/平方厘米调整为1.8焦耳/平方厘米后,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一些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出现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现象。考虑到不同类型枪支、弹药的致伤力存在重大差异,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更有利于确保相关案件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涉枪犯罪案件的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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