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人员赖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赖某某,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初中文化程度。2006年4月4日,赖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5月22日投入鄂西监狱服刑,2007年2月3日调入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服刑期间,2008年12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12月、2012年7月、2014年7月、2016年6月四次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三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余刑六年。赖某某虽系累犯,且原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已达七年以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案件办理过程】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 赖某某2015年发现慢性乙肝,肝硬化、脾功能亢进。2015年11月在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行脾切除术;2017年9月28日受监狱委托,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对赖某某第一次病情鉴定为“肝硬化(乙肝)、失代偿期、伴腹水,脾脏切除术后,胆囊结石”。2018年8月29日,监区提出对赖某某再次进行病情鉴定的申请,同月30日,该犯因“反复右上腹隐痛伴乏力,纳差3月 ”转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住院治疗。同月31日,经分管副监狱长同意,监狱委托该院第二次对赖某某病情进行医学鉴定。2018年9月4日,经该医院鉴定,赖某某患:慢性乙型重症病毒性肝炎,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门脉高压征,自发性腹膜炎,胆囊结石并胆囊炎,脾切除术后等疾病,并出具了《罪犯病情诊断书》。同月10日、12日,监狱还收到了该院两次对赖某某下达的《病危通知书》,告知赖某某病情危重情况:“出血至失血性休克、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自发性腹膜炎、感染无法控制、循环呼吸衰竭”。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 赖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民警管理教育;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条件下,能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后,虽因身体有病未能参加劳动,但住院期间,均能积极配合治疗。赖某某在服刑期间,多次减刑,总体表现较好。 赖某某的哥哥赖某自愿作为赖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并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8年9月11日还派出民警到湖北省恩施市,实地核实了赖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居住地,并对保证人赖某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司法矫正机关,即湖北省恩施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在《保证人资格审查征求意见表》上签署了“经查,赖某具备保证人资格”的意见,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三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赖某具备保证人资格,符合保证人条件。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及第一次对赖某某病情鉴定的结果,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委托赖某某服刑前居住地司法机关,即湖北省恩施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核实赖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居住地并调查赖某某对所居住地社区的影响等事宜。湖北省恩施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赖某某进行了评估调查,于同月30日出具了《关于赖某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说明》,建议对赖某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9月4日,经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鉴定赖某某病情变化后,同月5日,监狱再次委托湖北省恩施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赖某某进行评估调查,并于同月11日,将赖某某《病危通知书》送交该局,恩施市司法局于2018年9月11日出具了《关于对罪犯赖某某拟适用非监禁刑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恩市非监字(2018)73号,其意见为“建议对赖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9月11日赖犯所在的监区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就赖某某上述暂予监外执行实体、程序条件进行了讨论,与会民警一致建议对赖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9月12日,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对赖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采取与赖某某、为其提供证明材料的小组罪犯及分管民警“三见面”等方式,审查了监区所提交的材料,并询问了相关证人,采集了相关影像资料。经审查,监区所提交的材料较为齐全、完备、规范,并可证明赖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的程序符合规定。 2018年9月13日,监狱组织召开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刑罚执行科提交的《关于对罪犯赖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到会十人,实际到会十人,监狱驻监监察室列席会议一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赖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紧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沙洋陈家山监狱监察室检察官列席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并在《沙洋陈家山监狱驻监检察机关列席会议情况记载表》上签署了“经查,赖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提请赖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合法,因此,对赖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建议按法定程序办理。”的意见,并在收到监狱送交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后,出具了《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荆沙检刑执监暂意【2018】19号,其意见为:“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赖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9月1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评审委员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经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赖某某紧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监狱公章后,由刑罚执行科整理案卷,报送上级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2018年9月14日,经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两级局评审,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赖某某于2018年9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沙洋陈家山监狱收到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9月14日将服刑人员赖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恩施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通报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 监狱于9月15日在全监范围内对赖某某紧急保外就医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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