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人员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祝某某,男,1970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红安县。祝某某因犯强奸罪,黄冈市红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2月27日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祝某某于2015年1月7日投入黄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经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7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 祝某某入监前患有高血压病史。2018年初开始水肿,因肾病综合症,被送到黄州监狱医院就诊。治疗近半年来,病情无明显好转,呈持续低蛋白血症,并伴大量胸腹水。2018年7月24日黄州监狱医院诊断意见:1、肾病综合症;2、高血压3级(很高危);3、甲状腺功能减退;4、多浆膜腔积液。并于当日将祝犯转至湖北省黄冈市中心医院救治,该院下达病危通知书: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 黄州监狱六监区立即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祝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湖北省黄冈市中心医院对祝某某进行疾病诊断。7月27日经黄冈市中心医院诊断,医学鉴定为:“1、高血压3级,极高危,肾功能不全;2、肾病综合征(难治性?);3、低钾血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服刑人员祝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 2018年7月30日,黄州监狱六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祝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其兄祝某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祝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急保)的建议。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祝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立即电话与红安县司法局联系,告知社矫局祝某某的病情危重,将提请紧急保外就医,请社矫局接收。红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局答复同意接收。而后,刑罚执行科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黄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服刑人员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祝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祝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2018年7月30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服刑人员祝某某案卷材料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祝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认为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省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当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认为服刑人员祝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祝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黄州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7月31日,将服刑人员祝某某依法移交黄冈市红安县司法局,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通报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将祝某某保外情况在监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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