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26日,经薛某介绍与陈某根(陈某浩父亲)就陈某浩涉嫌诈骗一案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2015)渝瑞律刑字第3005号;2015年9月25日,又与刘某舟(陈某根侄子)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补充协议。签合同时,陈宗根向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缴费2.8万元,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出具收据;2015年8月11日,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收到陈某根支付的代理费3万元,未出具任何收费凭证。2017年4月18日,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开具了5.8万元发票。其次,2015年9月25日,与刘某舟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补充协议时,在指派的代理律师陈新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薛某出示的补充协议加盖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公章。

【处理情况】

九龙坡区司法局接到投诉后,对案件进行调查,发现违法事实成立。该局认为,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的两起行为属于律师事务所违规收取费用和对律所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积极配合工作,2017年6月5日投诉人陈某根、刘某舟告知因与陈新律师、薛某达成约定,故书面撤销对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的投诉。综合考量,该局给予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附: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司罚决定(2018)第3号 当事人: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 许可证号:3150000079803855XB 经查: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26日,经薛某介绍与陈某根(陈某浩父亲)就陈某浩涉嫌诈骗一案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2015)渝瑞律刑字第3005号;2015年9月25日,又与刘某舟(陈某根侄子)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补充协议。签合同时,陈某根向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缴费2.8万元,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出具收据;2015年8月11日,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收到陈某根支付的代理费3万元,未出具任何收费凭证。2017年4月18日,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开具了5.8万元发票。其次,2015年9月25日,与刘某舟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补充协议时,在指派的代理律师陈新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薛某出示的补充协议加盖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公章。 本局认为,该二行为属于律师事务所违规收取费用和对律所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积极配合我局工作,2017年6月5日投诉人陈某根、刘某舟告知因与陈新律师、薛某达成约定,故书面撤销对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和《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警告处罚; 2、给予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的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账户缴纳罚款(账号:500010341000XXXXXXXX-XXXXXXXXX,户名: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开户行:XXXX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司法局或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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