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胜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5年底,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刘广胜律师利用以前领取的空白合同,与陈某康签订了代理其与某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及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10000元律师服务费用,该合同未经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登记,费用也未交回律所开票。2016年,刘广胜律师在未与陈某康签订合同情况下,接受委托,代理陈某康、蒋某君与陈某岗民间借贷纠纷,出庭参加诉讼并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情况】

九龙坡区司法局接到当事人投诉后,查明了相关违法事实,并据此认为,刘广胜律师利用截留的空白合同代理陈某康与某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合同未交回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备案登记,属私自收案,收取10000元费用未交回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统一入账和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私自收费;在代理陈某康、蒋某君与陈某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未向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登记备案,但接受陈某康的特别授权参加该案的诉讼的行为,属于私自收案。但是调查处理过程中,刘广胜律师积极配合工作,于2018年1月7日取得投诉人陈某康、蒋某君的谅解,全额退还陈某康、蒋某君相关费用,而且投诉人撤销对刘广胜律师的投诉。综合考量,该局给予刘广胜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等规定。 附: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司罚决定(2018)第1-1号 当事人:刘广胜,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692446 经查:2015年底,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刘广胜律师利用以前领取的空白合同,与陈某康签订了代理其与某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及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10000元律师服务费用,该合同未经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登记,费用也未交回律所开票。2016年,刘广胜律师在未与陈某康签订合同情况下,接受委托,代理陈某康、蒋某君与陈某岗民间借贷纠纷,出庭参加诉讼并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局认为,刘广胜律师利用截留的空白合同代理陈某康与某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合同未交回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备案登记,属私自收案,收取10000元费用未交回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统一入账和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私自收费;在代理陈某康、蒋某君与陈某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未向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登记备案,但接受陈某康的特别授权参加该案的诉讼的行为,属于私自收案。但是调查处理过程中,刘广胜律师积极配合我局工作,于2018年1月7日取得投诉人陈某康、蒋某君的谅解,全额退还陈某康、蒋某君相关费用,而且投诉人撤销对刘广胜律师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和《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刘广胜警告处罚; 2、给予刘广胜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的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账户缴纳罚款(账号:500010341000XXXXXXXX-XXXXXXXX,户名: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开户行:XXXX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司法局或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 2018年4月16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