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制房屋搬迁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泰州市姜堰区政府因旧城改造需要,决定对XX街地块房屋实施征收。2017年9月,被征收人黄某与征收单位委托的搬迁人甲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反悔,拒不履行合同,形成纠纷。随即,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二审判决搬迁补偿协议有效,要求黄某腾空房屋。因黄某拒不履行判决,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为预防纠纷,甲公司应法院建议,向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公证处(下称姜堰公证处)申请对法院强制被拆迁房屋的过程进行保全公证。 姜堰公证处受理后,第一时间与法院执行局、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等部门对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公协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了详细的搬迁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决定采用全程摄像和拍照的方式对所涉房屋的室内物品现状、清点及搬运存放的过程进行保全。2019年6月,姜堰公证处会同法院执行局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到执行现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专业摄像人员先对房屋内部现状进行拍摄,然后将所有物品清点、登记、分类造册,打包后用卡车搬至过渡房。经公证员与黄某现场认真核对,所有物品无一毁损灭失。在公证处的全程参与下,法律的尊严和个人的利益都得到了充分保障。 公证积极响应法治社会转型期政府建设的需求,充分发挥服务、沟通、监督、证明功能,在政府和群众之间架起了“连心桥”,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公证的智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泰姜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甲公司,住所:泰州市姜堰区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称,甲公司与黄某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决书编号为(2XXX)苏XX民终XX号。因黄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甲公司向姜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委托李某于年2017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对清点所涉房屋的室内物品并搬运至存放地点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沈某云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姜堰区人大代表、姜堰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姜堰区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姜堰区XX社区工作人员及专业摄像人员高某于XX年X月X日XX:XX左右来到泰州市姜堰区XX街道XX号,先由摄像人员对室内现状进行摄像,然后甲公司组织人员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点、打包后用卡车运至姜堰区某小区X号楼XX和XX室,经清点现场形成《物品清单》(共X页)一份。摄像人员对清点、打包、存放过程进行摄像。摄像结束后,摄像人员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沈某云的监督下将摄像底带制作成光盘两张一式三份;本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X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及所附《物品清单》(见附件1)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工作记录》及《物品清单》原件上“李某、高某、XXX”的签名均属实;所附光盘(见附件2))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摄像底带保存于我处。 附:1、《工作记录》及所附《物品清单》复印件一份(共X页); 2、光盘两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公证处 公证员 2017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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