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遗腹子代位继承的存款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来到泰州市姜堰公证处,称其丈夫李某于2019年4月病故,李某生前在银行遗留有一笔9万元的存款无法支取,需要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员经询问得知,李某与王某是原配夫妻,李某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李某的独生子李某某于1994年6月在浙江湖州因意外死亡,死亡时年仅20岁。李某某的妻子顾某在李某死亡后被发现怀孕,次年2月生下儿子李小某。 经初步审查,此案的关键是李小某的代位继承人身份,即李某某与李小某的父子关系是否属实、证明材料是否充分。王某提交的李小某户籍登记资料显示李小某是李某的孙子,而李某某是李某的独生子,可以推定公安户籍部门认可李小某与李某某是父子关系。另外,李某所在的村委会就李某某与李小某的关系出具了详细的《情况说明》。经公证员入村走访后得知,该户家庭和睦,家人对李某遗留的财产继承事宜无争议,李小某自愿放弃继承,将李某遗留的存款由王某养老。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我处认为本案可以办理公证,按程序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由于李某和李某某均已亡故,无法通过亲子鉴定确定李小某与李某某的关系。对于本案,姜堰公证处将走访核实程序前置,先核实后受理,巧妙办理了该涉遗腹子代位继承的继承公证案。通过事前走访核实,让当事人少跑路,同时有效降低了办证风险,公证处高效优质的公证服务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泰姜证民内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家庭住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XXXX。 被继承人: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户籍地址: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王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李某的《户口注销证明》; 3、李某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户主姓名为李某的《户籍底册》; 5、银行存单。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不仅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还对申请人及其他继承人李小某进行了询问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2019年4月XX日因病在XXX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某的配偶王某;李某仅有一子李某某(一九九四年因意外死亡),无其他子女;李某的父亲李某华(先于李某死亡)、母亲张某(先于李某死亡)。 李某某仅有一子李小某。 三、继承人王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某遗留的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笔存款及利息【户名为李某、账号为XXXX、金额为人民币9万元】。 四、据被继承人李某的继承人王某、李小某称,被继承人李某及李某某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处经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信息查询,未发现李某、李某某立有公证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王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李小某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并承诺永不反悔。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属于李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李某的遗产,一半为王某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李某的父母均先于李某死亡,故李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王某、独生子李某某共同继承。又因李某某先于李某死亡,且遗留有一子李小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李某某应继承李某上述遗产的份额由李某某独生子李小某代位继承。因李小某自愿放弃继承李某遗留的上述的财产,故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王某一人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由王某继承。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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