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江苏省如皋市启动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工作,对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年10月23日,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如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告知函》,函告对卞某行政复议案提供法律援助。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马兵华律师为卞某提供法律援助。 经查,2020年1月15日,卞某以“请求政府纠正和追认其岳父顾某为革命烈士”向江苏省信访局提出信访事宜,该信访事项转交如皋相关部门处理。同年7月7日,如皋某单位向申请人卞某发出《行政程序告知书》,告知卞某办理程序、以及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办理结果以及申请人对办理结果有异议可提出陈述和申辩等。2020年7月26日,卞某依法向该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认为其岳父顾某系1945年10月参加革命,任“新新剧团”团长,带领全团人员积极开展对敌斗争工作。1946年农历6月19日下午,因汉汗报复,反动派突然进攻,顾某未来得及撤退被捕,后拒不投降,被敌人杀害。卞某提出,其岳父顾某为执行党交给的革命任务于1946年农历6月遭敌杀害是客观事实,有党组织调查证明材料等,对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完全符合烈士要求,请求审查并给予确认。8月11日,该单位作出《关于卞某要求追认烈士问题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决定认为:“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办理“追烈”的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供。如申请人能提供规定的材料,被申请人将依规进行办理。” 卞某在收到上述《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后,认为其岳父顾某为执行党交给的革命任务遭敌杀害的事实,有相关单位组织去海安县等地调查的证明材料,存放在如皋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档案室申请人的档案等佐证材料,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顾某要求追认烈士问题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违反法定程序。卞某于2020年9月6日向如皋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案涉《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同时要求如皋市人民政府认定顾某为执行党交给的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事实,认定顾某为革命烈士。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核实案情,初步认定卞某申请如皋市某单位调查核实评定顾某为烈士有事实根据:卞某依照被申请人的告知内容提出了申请,同时提供了翟某等人出具的《对顾某同志的生前简述》等8份原始证明文件、资料。经核定,上述证据材料系卞某当时所在单位持调查介绍信依法出面调查了解的书面“原始证明材料”,并非个人证明及回忆,且上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 援助律师提出有关部门重新调查核实,评定顾某为烈士的法律依据,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为充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在规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递交该案的书面代理意见,最终意见得到了支持。复议机关认定:本案中,如皋市某单位收到卞某提交的顾某有关材料后,应当针对申请人卞某提出的案涉事项履行调查核实的职责,虽然被申请人在答复中陈述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走访了解,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调查核实的职责,故被申请人办理案涉申请追认烈士事项的程序违法。 2020年12月3日,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如皋市某单位作出的《关于卞某要求追认烈士问题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申请人的请求得到了复议机关的支持。
【案件点评】
2020年以来,江苏省在部分地区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法律援助试点,助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援助律师从案件的实体、程序问题上着眼,从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内容、种类、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处理程序是否违法等细节方面入手,通过与复议机关、当事人充分沟通,帮助受援人合理合法维权,最终相关请求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