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梨树县某镇某村的魏某某与莫某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名子女,长子魏甲、长女魏乙。200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就承包田地进行了分割。在1997年分地时,共分有三块土地,为了便于莫某某耕种,将家中承包田二等地一块,分割给女方莫某某耕种。2016年莫某某得知集双高速公路可能在魏某某的承包田通过,为了能够多分得补偿款,在征得魏某某同意的基础上,在魏某某的一等地承包田内扣了大棚。 2017年集双高速公路从某镇某村通过,国家征用了魏某某的一等地承包田,并依法给予了补偿,魏某某认为自己与莫某某关于这笔补偿款没有书面协议,想独自占有该补偿款,只想给付莫某某扣大棚的成本费用。莫某某则认为土地虽是魏某某的,但大棚全部是自己投资的,补偿款应该按当初约定平分。双方于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产生分歧,一直没有解决,2019年1月某日,莫某某向十家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后,调委会经过调查了解,掌握了本案的基本情况。莫某某在该承包田内扣大棚一栋,栽树0.09垧,补偿款共计46300元,双方就此款项的分配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集双高速征地工作组已按该土地登记户主姓名,已将该土地的补偿款全部打入魏某某账户,钱款随时有被支取、消费的可能。一旦钱款被支取、使用,莫某某的维权会带来很大的困难。根据初步了解掌握的情况,调解员制定了如下调解方案: 1、立即取证,将案件的事实进一步澄清。 2、寻找法律依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向魏某某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告知其擅自占有他人的财产为己有是违法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打消魏某某将钱款支取、转移的念头。 4、承包田内有子女的份额,补偿款也应有双方的子女的份额。 准备工作做好以后,调解员将魏某某与莫某某及其子女们通知到十家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将《人民调解法》中关于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明白法律规定,接受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 调解员先让莫某某陈述事实经过。莫某某称:2003年离婚时,两名子女全部归男方抚养,自己从家中承包田中(二等地)分出一块,经营耕种至今。2016年,莫某某找到魏某某,要求与其合伙建大棚,本金由莫某某出,魏某某只提供土地。大棚所得款由俩人平分。但如果大棚损失由莫某某自行承担。集双高速要从此地通过,但我耕种的二等地没在线内。魏某某的承包田两块(一等地、三等地)均在被占线内,接下来魏某某陈述称:莫某某所述均属实。而且大棚补偿款已打入其账户,但其没有支取。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解员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即补偿款分配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解释,并对双方经济条件以及扣大棚所付出的成本金额进行了解,综合双方实际情况征询双方意见,调解员拟定出调解协议。双方对调解员的表述表示理解,并完全接受调解协议的内容。
【调解结果】
2019年1月21日,双方在十家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魏某某一次性支付给莫某某大棚占地款26,300元整。 2、余款20000元归魏某某所有。 3、承包田含有子女份额,魏某某与莫某某各自负责将该部分补偿款项支付给子女。 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在相关部门履行了手续,得到了各自的补偿款。
【案例点评】
根据案情,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本案中,签订补偿协议的原则是:有纠纷的,在纠纷未达成调解协议之前,不能签订补偿协议,因此任何一方也得不到补偿款。在双方都存在心里压力的情况下,调解员讲明利害关系,分析其诉求的合理性。 双方虽然感情破裂,但对于子女仍然有感情,对于分配该部分的款项,双方都非常配合。 “依法依理,秉公调解”。人民调解不仅依靠法律知识,更要发掘人性的善良,人伦的常理。面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员要明确其合理性,采纳或不采纳都要对当事人讲明理由,获得公信力。使双方互相得到感化,以至于握手言和,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