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陈某与某工程项目部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某日,某项目部在双辽市某某乡某某村施工时,由于同时使用几台压路机开工,并且施工地点离某某乡某某村村民陈某的宅基地较近,使得陈某家的部分院墙被震裂。事情发生后,陈某及其家人在施工地点阻挠项目部继续施工,要求项目部进行赔偿。项目部负责人张经理与陈某家人多次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由于陈某的阻挠影响了工程进度,项目部负责人张经理多次到某某村村委会寻求解决办法,但某某村村委会调解无果,于是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双辽市新立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解决办法。2018年7月某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到乡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在当事人申请调解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此案件应是财产损害赔偿产生的争议。陈某及其家人要求项目部必须赔偿院墙损失30000元整,项目部不予接受。调解员到陈某家实地查看了院墙受损情况,询问了左右邻居事发当时的情况,并到项目部施工地点进行了调查,确定了院墙的裂缝是施工导致的,施工方应给予赔偿。为妥善处理陈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咨询了律师,律师建议陈某聘请专业的机构对财产受损程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金额。但当事人陈某嫌麻烦没有做相关鉴定。后经调解员对某项目部讲解说服,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该项目部同意对院墙的裂缝情况做鉴定。经房产评估部门鉴定:可修复的房产损害,赔偿金额为修复费用加上相关经济损失。

【调解结果】

经调解人员多次耐心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 1.项目部赔偿陈某房屋受损费用20000元整。 2.自达成协议后陈某及其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项目部施工。 3.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的当天,项目部一次性支付给陈某现金20000元整。

【案例点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大量的市区重点项目都涉及到土地征收或拆迁,由此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越来越多,类似于陈某房屋受损赔偿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而陈某案件只是其中之一,如果不能及时的化解纠纷,即会影响到重点项目的进展,也会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纠纷乡调委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特殊优势,在确实把握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双方各持已见的调解过程中,调委会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依法协调利益,定纷止争,不仅防止了矛盾的激化,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使得项目能够继续施工。 乡调委会在维护了一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以维护项目部正常工作秩序为已任,充当当事人的“说客”与“和事佬”,审时度势,充分考虑到陈某的房屋受损状况,深知如果项目部解决赔偿纠纷的时间拖的过长,会严重影响项目的工程进度,调委会主任及调解员积极进行协调解决。 这期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效果好,社会影响大。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多方协商,最大限度的从双方有利的角度考虑,坚持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核心精神,坚持调解优先的现代法治精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就地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避免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升级,体现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势、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在本案当中,调委会把化解矛盾纠纷做为维护和谐稳定、服务人民群众的综合平台,在人民调解实际工作当中真正做到了正确处理好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切实承担起了“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东方之花”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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