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用于外地诉讼的身份证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某于2018年1月19日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于某称,2017年其购买了某公司的股票,但某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其股价一落千丈,给于某造成了巨大损失,于某以委托律师对某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由于诉讼地点与于某生活的地点不在同一城市,而法院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原件方可诉讼,因此,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于某申请符合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的规定,公证员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诉讼的相关材料,并对于某进行了人脸识别,确信是由于某本人亲自申请,后对于某进行了询问,为其办理了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潞洲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于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于某持有的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签发的编号为XXXX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相符。 本公证书仅限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使用,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潞洲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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