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一对新婚夫妻男方小王比女方小刘大7岁,是一名事业有成的金融精英。小王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是多年前个人全款购买的商品房,另一套是与小刘结婚前首付50万购买的商品房。第二套房已经作为二人的婚房,但仍有200万贷款尚未还清,婚后二人一直共同还贷,小刘父母还为这套房产支付了二十几万的装修费。虽然男女双方感情甚好,但是双方父母却一直为房产问题纠结不已。由于小刘比小王年轻不少,男方父母总是担心小刘看重小王的财产;女方父母却认为二人婚房虽然是小王婚前购买,但是女方家不仅支付了装修费用,而且男女双方一直共同还贷,男方本来就比女方成熟很多,担心自家闺女吃亏。后夫妻二人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向二人讲解了有关法律中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并根据二人的意愿和相关法律,为他们起草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协议约定小王婚前全款购买的商品房归小王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套二人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约定为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各自拥有50%的产权份额,二人共同还贷。二人在公证员面前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办完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后,一家人都很满意,回归正常生活。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男,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刘某,女,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申请人王某、刘某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来到本处,称:双方系夫妻关系,在王某名下拥有位于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XX号】及位于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XX号】的房产各一套,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经查,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夫妻财产协议》;双方在订立该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该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某、刘某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夫妻财产协议》上签名。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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