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某,女,63岁,系(精神)残疾人。2019年9月11日9时31分许,胡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武汉市洪山区青菱城市花园二期小区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04栋楼下时,遇到黄某某由西向东横过马路,两轮摩托车前部右侧与黄某某相撞,造成黄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胡某某将黄某某送至医院救治。2019年10月14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述两轮摩托车车主为武汉天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在驾驶机动车时有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涉案车辆经鉴定为二轮摩托车。 黄某某因涉案交通事故受伤,被送至武汉市第三医院检查、治疗20天,出院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等。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黄某某的损伤构成十级残疾;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20000元;自受伤之日始,误工时间180日,护理时间90日,营养时间60日。事故发生后,胡某某仅支付了一小部分医疗费之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诿支付,黄某某的女儿多次与胡某某沟通无果,无奈寻求法律帮助。在经过多方询问后,寻至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2020年4月,黄某某在其女儿陪伴下来到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自己被人撞伤的医药费和后续赔偿问题,寻求法律援助。在得知黄某某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语言表达能力严重受限的情况后,中心工作人员核实了其家庭经济状况,确认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同时,考虑到黄某某的身体状况,工作人员遂向其女儿出具了一份《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和《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让黄某某授权其女儿为其办理法律援助及后续诉讼事宜。后法援中心指派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周路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在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之后,立即与受援人及家属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并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受援人及家属因法律知识欠缺,只找了肇事者即胡某某索赔。考虑到胡某某个人的赔偿能力有限,通过对证据的详细分析,承办律师注意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提到的涉案电动车车主为武汉天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该物业公司系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在借用车辆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据此,结合交通事故认责书中认定胡某某并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承办律师认为,驾驶人胡某某和车主武汉天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应作为本案的被告参与诉讼,并主张两者对黄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6日,本案一审开庭,在开庭过程中,武汉天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抗辩意见有两点,一是认为胡某某私自驾驶机动车外出并非履行工作任务,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其个人侵权行为,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二是认为该公司并非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涉案摩托车属于该物业公司所有无相关依据,且胡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不应由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物业公司虽然提供了相关证据拟证明:1、胡某某并未履行请假外出的手续,事发时其因办理私事擅自外出,不属于职务行为;2、涉案车辆未在其公司的采购清单内,不属于物业公司所有。承办律师在庭上就相关争议焦点均发表了相应的质证意见,首先,在制定诉讼策略时,承办律师就注意到胡某某虽然是武汉天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根据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知,案发时间其系办理个人私事外出,为避免公司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规定针对非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进行抗辩,所以选择着重将辩论焦点放在武汉天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系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上。其次,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均系物业公司单方制作,不足以达到证明案涉车辆非其所有或者管理的证明目的。双方针对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多轮争辩,并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了多次质证。 最终,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方诉讼请求,认为武汉天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未就车辆作出书面明文规定,事发当天其雇员即胡某某驾驶车辆“办私事”,客观上证明武汉天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未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职责,武汉天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及武汉天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其对黄某某的损失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向黄某某赔付损失72197.81元,直接侵权人胡某某承担50%的责任,即向黄某某赔付损失61461.09元。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6月15日本案二审开庭,在二审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考虑到受援人家庭经济拮据但后期治疗仍需支出费用,受援人向承办律师表达了需要尽快得到赔付缓解就医压力的想法,结合直接侵权人胡某某由于自身身患癌症,暂时没有赔付能力,承办律师通过与具有赔付能力的物业公司多番沟通,受援人和武汉天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均表示愿意作出让步,最终经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组织达成调解方案,由武汉天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受援人支付58540.74元,目前已支付完毕,胡某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已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此,经过长达两年多的维权历程,受援人终于拿到了一定数额的赔偿款,得以开展后续的治疗。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承办律师在法律关系的认定和法律依据的适用上均进行了正确的判断,将车辆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列为被告参与诉讼,充分权衡双方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过错程度和原因,以此来确定担责比例。从最初武汉天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到最终向受援人履行赔偿义务并支付赔偿款项,受援人从开始对结果的无望到最后顺利拿到部分赔偿款,历时两年,维权过程实属艰辛。本案充分权衡了二被告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程度和原因,由此确定担责比例,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在法庭辩论环节,法律援助律师以理说服一审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竭力为受援人争取最优解决方案,达到定分止争的法律效果,承办律师的工作也获得了受援人的充分认可,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