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6日,文某等33名农民工来到定安县法律援助处,诉称:用人单位海南某公司由于短期无订单生产,决定除行政、保安人员正常上班外,其他人员于2016年12月15日暂时放假,待有订单时另行通知上班。2017年元旦期间,公司拆除生产线,转移机械设备时,遭职工阻止未果。劳资双方因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就终止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问题发生纠纷。虽经信访局、劳动监察大队等介入调解,未能解决纷争。文某等33名农民工向定安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随后,又陆续有6名农民工也因此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定安县法律援助处认为文某等39名农民工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决定予以立案受理,并指派郑进东律师办理。 郑律师接受指派后,经多次接谈,得知用人单位海南某公司已由其独资股东上海某公司决定将公司搬迁至内地,海南某公司实际已被提前解散。郑律师立即着手调取劳动者的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工资条(表)、银行打款明细、考勤记录、放假通知等证据材料。2017年3月6日,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推举仲裁代表人后,郑律师向定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考虑到用人单位海南某公司已实际提前解散,经与仲裁委反复商讨,确定调解结案,避免案件即使胜诉却执行难的问题。3月10日,仲裁委组织双方进行庭前第一轮调解。当日,共有21人与用人单位达成了调解协议: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以每年1700元计算,并当场以现金方式给付了经济补偿金。 3月28日上午9时,仲裁庭开庭审理18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庭后调解,又有17人与用人单位协议: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以每年1800元计算经济补偿金,付款时间为一个月内,即2017年4月28日前。因用人单位不能当场给付,双方再次发生分歧。经郑律师提议,在协议中增加“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每逾期一日,按经济补偿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赔偿款”条款,获得双方认可。2017年4月28日,用人单位按期支付了17人经济补偿金。 文某数次参加调解,其他38人均达成调解协议,而用人单位却以文某1957年3月7日出生,2008年8月20日入厂时,已满52周岁为由,不愿与其调解。这让文某不能理解,几度情绪失控。其后,文某及其亲属数次到定安县法律援助处,请求郑律师再与对方联系、协商。对此,郑律师一方面将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明,对其宽慰;一方面通过仲裁委,反复与用人单位及其出资股东上海某公司沟通。2017年4月10日,用人单位通过上海某公司给郑律师回复,仅愿给付文某7000元经济补偿金,而文某的底线是8000元,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同日,仲裁委根据《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条第一项“招用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作出定仲裁裁决,驳回文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该裁决书于同月14日送达文某。文某再次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定安县法律援助处受理后,指派郑律师继续为其作一审诉讼代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群体案件,在用人单位停产并搬迁的情况下,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及劳动关系的解除,而产生经济补偿及失业保险等后期问题。本案中,代理律师充分考虑用人单位被提前解散的特殊性,采取协商调解,让劳动者及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并办理了失业保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特别是老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了群体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