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及相关反诉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王某安系亲姐弟关系,均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九所村村民。父母在2000年和2002年相继去世,两人因父母宅基地房归属发生纠纷。父母去世前,一直是王某某与父母共同居住在争议的房屋。王某安于2016年12月10日和2017年8月1日两次上门损坏房屋,王某某均报警至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对报案作了记录,没有作出相应处理,王某某和其丈夫曾某某遂委托律师代书民事诉状,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安停止侵害其房屋并赔偿房屋经济损失10000元。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 2017年10月10日,王某某夫妇到乐东黎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因其系残疾人加之经济困难,属农村低保户,乐东黎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包安民律师为受援人的代理人。 包律师审查了案件各项文书,就本案相关事实和程序问题询问了受援人及其亲属。发现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房屋的建造和居住事实,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但有证人可以证明,需要向法院提出证人出庭申请。但本案法院在受理时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上明确举证期间为10日,已过举证期间,根据民事诉讼相关证据规定,法庭可能不予准许提交新的证据,不批准证人出庭作证。2.被告两次损坏受援人所居住房屋的事实,当地九所镇边防派出所曾有受案记录,对报案人等作了询问笔录。受援人起诉后曾经向九所镇边防派出所申请调取派出所两次询问笔录等报案文书记录,派出所答复称,该记录只有法院能够调取,不接受个人的调取申请。受援人表示曾申请法院调该证据,经联系法院本案书记员,被告根本没有收到过调取证据申请。3.虽然被告声称房屋系父母遗嘱留给他,他负有举证责任,但最好能够提供争议房屋及被告现住址的宅基地使用证书等书证。就上述问题,包律师当即告知受援人及其亲属作出补救措施,并向他们解释如此应对的原因和可能面临的风险。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包律师立即联系本案承办法官,表明自己的身份,然后口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之后,包律师及时向法庭补交了相关申请文书。 在开庭前三天,王某某接到被告的反诉状和相关证据。被告提出受援人居住的房屋系父母遗嘱留给自己的,王某某是取得被告的同意暂住在该房屋,居住期间为2006年至2015年,同时提交了向父亲提供资助建造房屋及受援人借住房屋的相关书证。 2017年10月20日,案件开庭,法庭对本诉和反诉一并审理。原被告双方及证人、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开始审理后,包律师代表受援人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出举了各项证据,要求法庭出示应受援人申请调取的派出所受案书证, 并准许申请人提出的两名证人出庭作证。通过举证质证,全部证明了受援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对被告毁坏受援人房屋的事实,法院只调取了2017年8月1日的派出所记录,没有调取2016年12月10日相关记录。包律师立即向法庭提出意见,要求法庭继续调取,后因被告对此没有否认,故没有坚持调取。上述证据,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全部采信。 2017年11月6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安立即停止侵害本案所涉房屋;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修复损害房屋;驳回王某安的反诉请求;承担本诉和反诉全部诉讼费。受援人对一审判决表示满意。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尚不清楚被告是否上诉。

【案件点评】

纵观本案过程,取得全面胜诉的理由归纳如下: 首先,接受指派和委托后,律师全面审查法律文书,详细询问受援人及亲属案件事实,发现已经形成的不利于受援人的实体和程序情形,及时告知受援人,并依据法律、司法解释提出应对和补救措施,并且有效落实这些补救措施。在本案中,律师积极与审判长沟通,在举证时限届满后,提出证人出庭申请,提出调取证据申请,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扭转了受援人的不利局面,摆脱了代理窘境,让案件朝着有利于查明事实、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的方向发展。 其次,在对方证据不利于受援人情况下,善于应对,及时发现其证据矛盾,努力辨别证据虚假,并及时、准确、有力地确定虚假、展示矛盾,进而彻底否定对方证据,向法庭呈现案件事实,树正压邪。 第三,对庭审中出现的异常,在尊重法庭对庭审秩序的主导和掌控情形下,当机立断,制止旁听人员向被告传达、交流信息,维护法庭秩序,避免受援人实体权益和诉讼权利受损。 第四,提出房屋居住者的居住权不容侵犯。即无论房屋所有权为何人,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判、决定并获得授权之下,任何人不得毁坏房屋,妨碍居住人的生活权益。所以,即便被告出具的遗嘱真实有效,被告也没有权利毁坏受援人正在居住的房屋。 第五,在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欠缺的情形下,及时提出并设法补救。本案中,通过征询法庭的意见和向被告发问,达到了证明目的。 第六,在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和受援人委托后,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提出意见,就其诉讼请求的提出和证据的配合提出建议,并向其解释可行性,同时提出风险,让受援人明白、理解律师的工作方向和具体做法;在庭审后,向受援人及其亲属分析庭审情形,分析可能的判决结果,对其提出的相关问题给予解答、分析;在取得判决后,询问受援人的意见,解答她的疑惑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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