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1971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逊克县。2014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逊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2014年3月24日,刘某到逊克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刘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其建立起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干部、刘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其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收集日常报告、审批外出请假手续,并通过采取手机定位、定期入户走访、开展集中教育、组织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刘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刘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结合通过走访谈话了解到的刘某基本情况、现实表现等,经过认真研究,为刘某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矫正小组认为,刘某在犯罪后能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犯下的罪行,具有很深刻的悔过意识,但心理上出现了一定的消极自卑情绪,不愿与人接触。对此,矫正小组确定了矫正工作的重点:首先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树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生活;同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树立法治思维,使刘某真正反省自己所犯的罪行。由矫正小组成员定期对其开展个别谈话教育,走访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情况,并适时研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黑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刘某需每两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近期情况,每两个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一份,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以上要求刘某均能保质按时的完成。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刘某入矫后思想稳定、有悔罪认真态度、能按司法所要求积极配合矫正管理工作的良好表现,将其设定为普通管理。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刘某入矫后,按照全市统一安排,由县司法局对刘某实施了电子定位管理,通知刘某到司法局签订定位监管告知书及承诺书,工作人员为其佩戴腕带并配发手机。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家中或村委会进行走访,以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关注他生活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心理疏导谈话,刘某逐渐走出了犯罪的心理阴影,自卑的心理逐渐消除;同时,通过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刘某法律意识得到增强,认错悔罪态度得以端正,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认真参加社区服务,能够帮助他人,已经逐渐融入到社会生活中。

【小结(或反思)】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要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实行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千篇一律,注重效果。在严格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的同时,也要注重心理教育,消除社区矫正对象不良的心理倾向,促其尽快回归社会。通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每月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开展社区服务等,增强其社会的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以此促进其积极配合矫正,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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