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男,2000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2020年6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2020年7月3日,李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及教育帮扶。截至目前,李某某已接受社区矫正8个多月,在这期间,矫正小组、社区、工作单位以及邻里乡亲共同见证了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的改变和进步。 李某某家中共有四口人,除父母外,还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弟弟,李某某母亲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体力劳动,父亲靠打工赚钱养家,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李某某身为家中长子,且因学习成绩不理想,初中毕业后便早早地参加了工作,担负起家中大部分的经济开销。2020年1月,李某某驾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原本贫困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社区矫正工作也需要法律和道德同时发力。李某某接受矫正后,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结合法院判决、调查评估情况,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深入了解分析李某某的犯罪成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为其制定矫正方案,开展法治与道德教育,纠正不正确、扭曲的人生观念、价值观,使其建立起法治的他律意识和道德的自律意识,促进李某某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成为守法公民。 (二)开展心理健康疏导、心理咨询工作的情况 司法所与矫正小组了解到李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李某某家中原本打算为其装修婚房,筹备婚事,此次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一笔不小的钱款,婚礼也被迫推迟,使其心理压力倍增。司法所根据李某某实际情况,因人施教,安排专业社工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引导其改变错误认知,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目标,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同时与其家人进行了沟通,引导他们鼓励、体谅李某某,关心、关注其日常生活,借助亲情的力量,使其感受到温馨与安慰,帮助其尽快回归正确的生活轨道。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情况 李某某文化水平较低,犯罪前靠打工为生,收入水平较低。司法所通过帮扶需求调查,了解到李某某有意学习一技之长后,结合李某某个人意愿和当地就业情况,对其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协助其报名学习起重机操作技术。通过司法所的帮助和自身的努力,李某某在矫正期间考取了起重装卸机械操作证书,之后,司法所又积极联系当地企业,为李某某推荐工作岗位,协助解决就业问题。通过应聘,李某某在当地建筑企业找到了一份驾驶起重机的工作,收入可观。 (四)组织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司法所与当地志愿者协会联合举办形式多样的社区公益活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与进来,一方面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服务社会的机会,使他们在劳动中重建自尊,培养社会责任感,更好地为回归社会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使社会公众看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改变和付出,从而重新接纳他们。李某某每月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表现良好,获得了社会的认可和接受。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教育,方式是宽严相济,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大多是被宣告缓刑等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本案例中,司法所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则,以教育帮扶为抓手,以提升职业技能、解决就业困难为切入点,使社区矫正对象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改善,进一步提升了教育帮扶成效,增强了其改过自新的自觉性,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