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芝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向辽宁省朝阳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及保管资格公证。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大道信用社存折、朝阳县杨树湾镇河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法定继承人情况证明重点审查。 通过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得知被继承人段某富(曾用名:段某付)与张某芝系原配夫妻,婚后共生育三子女,长子段某军、长女段某华、次女段某丽。被继承人段某富的父母均先于段某富死亡。被继承人段某富于2007年1月25日因病死亡,遗留有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大道信用社存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玖点陆壹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上述存款一半是张某芝的财产,一半是被继承人段某富的遗产,段某富的遗产继承人是配偶张某芝、长子段某军、长女段某华、次女段某丽、段某富的父母,因被继承人段某富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段某富的遗产由配偶张某芝、长子段某军、长女段某华、次女段某丽继承。我处向申请人张某芝宣读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在申请人知悉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张某芝已在我处发表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承诺依法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经审查和核实后,为当事人出具继承及保管资格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辽朝朝证民字第183号 申请人:张某芝,女,一九四八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朝阳县杨树湾乡河西村四组XXXX号。 被继承人:段某富(曾用名段某付),男,一九五三年X月XX日出生,于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死亡,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朝阳县杨树湾乡河西村四组XXXX号。 公证事项:继承及保管资格 申请人张某芝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明继承资格和保管遗产资格的公证。 经审查:1、被继承人段某富于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因病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存款为段某富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利息,存于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大道信用社,账号:XXXX,截止2019年3月13日余额为1259.61元。2、申请人张某芝系被继承人段某富的配偶。3、张某芝已在我处发表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承诺依法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兹证明申请人张某芝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具有继承和保管上述遗产的资格,其有权领取上述遗产。 此公证书仅用于支取被继承人段某富的上述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朝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