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商铺现状证据保全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2日,辽宁省XX市公证处受理了XX市人民法院执行厅张X的申请,对位于北镇市步行街万隆购物广场商铺及地下停车场被执行查封的商铺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被执行人陈某与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2016)辽XXXX民初XXXX号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特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位于XX市步行街XX购物广场的部分商铺,并由法院人员粘贴上封条,为了证明已经查封的商铺没有被占用,所以请公证处对已经北人民法院查封的商铺现状进行证据保全。 我处详细了解情况后,立即受理了此案,并收集对陈某的民事裁定书(2016)辽XXXX民初XXXX号、执行裁定书(2018)辽XXXX执XXXX号之一、(2018)辽XXXX执XXXX号之二、(2018)辽XXXX执XXXX号之三,执行通知书(2018)辽XXXX执XXXX号,收集完材料后,我处派两名同志,一名公证员,一名公证人员于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随XX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来到XX购物广场,由于二楼购物广场还没有进入营业,门窗紧闭,我处工作人员按照法院工作人员指定查封的商铺一个商铺一个商铺的做好登记记录,指导照相、摄像人员拍照、摄像,由于查封的商铺分散在不同的楼层,工作人员就得几个楼层上上下下来回的走动,同时还得克服楼内由于光线不好而造成的视力看不清等因素,力争将商铺的位置记录明确,经过工作人员不辞辛苦的努力工作,终于在晚上5点完成了查封登记工作,第二天如期的为法院出具了公证书,法院执行厅的张X拿到公证书感慨的说:“公证处的工作效率真是高啊,我们有了公证处的公证书就不用在担心被执行的商铺是否已经被他人占用的问题啦”! 公证工作一直致力于解决、预防各种民事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公证秩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辽锦北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XX市人民法院。 负责人:张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北镇市人民法院负责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于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位于辽宁省XX市步行街XX购物广场商铺及地下停车场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宋某、XX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张某某,XX市人民法院法警队韩某于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来到XX市步行街XX购物广场一期二楼,在公证员高某、公证人员宋某的监督下,由XX市XX区新群艺照相馆摄像、照相师孙某对XX市步行街XX购物广场一期二楼东112号商铺、南118号商铺现状进行现场摄像、照相;对二期二楼南242号商铺、北220号商铺、中201号商铺、中202号商铺、中203号商铺、中204号商铺、中205号商铺、中206号商铺、中218号商铺、中219号商铺、中220号商铺、中221号商铺、中223号商铺、中226号商铺、中236号商铺、中238号商铺、中240号商铺、中244号商铺现状进行现场摄像、照相;对二期三楼北240号商铺、北241号商铺、北242号商铺、西202号商铺、西201号商铺、西203号商铺、西204号商铺、西205号商铺、西206号商铺、西207号商铺、西208号商铺、西209号商铺、西210号商铺、西211号商铺、西212号商铺、西213号商铺、西214号商铺、中354号商铺、中355号商铺、中356号商铺、中357号商铺、中358号商铺、中359号商铺、南207号商铺现状进行现场摄像、照相;对二期四楼北214号商铺、北215号商铺、西202号商铺、西203号商铺、西204号商铺、西205号商铺、西206号商铺、西207号商铺、西208号商铺、西209号商铺、南212号商铺、中249号商铺现状进行现场摄像、照相;对二期五楼楼上501号商铺、502商铺现状进行现场摄像、照相; 对二期四楼西201号商铺现状进行现场摄像、照相;对二期负一层北2008号商铺、北2009号商铺、北2010号商铺、北2011号商铺、北2012号商铺、北2013号商铺、北2014号商铺、北2015号商铺、北2016号商铺、北2017号商铺、北2018号商铺、北2019号商铺、西2012号商铺、西2013号商铺、西2014号商铺、西2015号商铺、西2016号商铺、西2017号商铺、西2018号商铺、西2019号商铺、西2020号商铺、西2021号商铺、西2022号商铺、西2023号商铺、西2024号商铺、中2055号商铺、中2056号商铺、中2057号商铺、中2058号商铺、中2059号商铺、中2060号商铺、中2061号商铺、中2062号商铺、中2063号商铺、中2064号商铺、中2065号商铺现状进行现场照相、摄像;对二期负二层CW2098号商铺、CW2099号商铺、CW2100号商铺、负二层停车场现状进行现场照相、摄像;对二期一层南2001号店铺、南2002号店铺、南2003号店铺、南2004号店铺、南2005号店铺现状进行现场照相、摄像,取得光盘一张,照片214张,并由公证人员宋某现场制作《保全物品清单》六页,制作《工作记录》一份三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保全物品清单》及《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保全物品清单》上记录人签名属实。保存于北镇市公证处的光盘1张、照片214张为XX市XX区新群艺照相馆摄像、照相师孙某现场照相和摄像,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1、《工作记录》1份3页; 2、《保全物品清单》6页; 3、照片214张; 4、光盘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八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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