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尧某某,男,1980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渝中区。尧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2021年3月18日尧某某到渝中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2021年1月至5月数据信息,社区矫正对象尧某某于2021年4月至5月期间有多次购买汽车票记录,往返于重庆市四公里枢纽站与重庆市南川客运中心。执行地司法所联系尧某某了解情况,尧某某辩称自己并没有购买过任何车票,身份证因工作需要拿给了朋友,购票行为可能是朋友所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怀疑尧某某存在一定的隐瞒情形。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询问尧某某车票信息,同时告知隐瞒事实需要承担的责任。最后,尧某某表示因工作存在时效性,未向司法所请假擅自外出。尧某某存在不假外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理。 (二)给予警告处理情况 2021年5月27日,执行地司法所将集体讨论记录、调查笔录、《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等相关材料上报渝中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对尧某某给予警告处理。渝中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并报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出具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5月31日,执行地司法所向尧某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重申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希望其引起重视、亡羊补牢。尧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承诺在之后的矫正期内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监管。 (四)新采取监管措施 在渝中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执行地司法所立即按《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过渡期社区矫正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重新制定矫正方案,将尧某某监管类别调为严管,纳入重点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个别谈话教育,严格落实每周当面报告,及时掌握尧某某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 (五)警告的效果情况 收到《警告决定书》后,尧某某认识到自己作为一名刑期较长的社区矫正对象,更应当模范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正确对待社区矫正监管要求,认真履行社区矫正义务,强化在矫意识,摆正矫正心态,遵守监管规定,争取顺利渡过矫正期,重新回归社会。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尧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在组织二季度集中教育学习时,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用身边人的教训强调遵规守纪的重要性。此次警示教育之后,目前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暂未再次出现擅自越界情况。
【案例注解】
本案例的执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对于怀有侥幸心理、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要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加强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及时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