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男,1986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酉阳县。2021年4月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2021年4月26日,刘某某到酉阳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21年4月29日刘某某不假外出至湖北省通城市,5月5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一次。 (二)给予训诫情况 2021年5月7日,刘某某的矫正小组经集体讨论,建议提请给予刘某某训诫处理。执行地司法所书面说明了相关情况,填报了《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审批表》,提请酉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刘某某训诫处理。经酉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集体评议,并报局长批准,作出训诫决定,出具《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5月8日,酉阳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组织刘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及酉阳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的工作人员,向刘某某宣读、送达了《训诫决定书》。随即,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和监狱选派民警对刘某某开展了一次个别教育谈话,告知缓刑也是刑事执行,判了缓刑不代表可以自我放纵、我行我素,社区矫正机会来之不易,务必好好珍惜,以免造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 刘某某受到训诫处理后,司法所对刘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经风险研判,将刘某某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况 2021年7月6日,酉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电子定位装置配备到位。7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某某的矫正小组经集体讨论,建议对刘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执行地司法所书面说明了相关情况,填报了《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表》,提请酉阳县司法局对刘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经酉阳县司法局局长批准,出具了《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7月8日,酉阳县矫正局对刘某某依法使用了电子定位装置。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以此为契机,及时组织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刘某某现身说法,讲述自己的违规经过以及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后的心理感受,劝告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一定要遵规守纪,不能心存侥幸。 目前,刘某某的社区矫正态度有了明显改观,认真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执行地司法所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明显增强了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服务。
【案例注解】
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是推进“智慧矫正”建设,提升定位管理效率的有效手段,也是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的重要举措。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训诫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既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秩序,有力推动了社区矫正对象进一步增强遵法守法意识,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