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装卸人员车上跌落致伤伤残等级等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日,蒙某驾驶的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停靠在某市某区X镇建新村道考试场段南侧广西某公司材料场地路段处装卸货物。车上装卸人员卢某在车厢内捆绑固定货物,蒙某突然移动车辆,致使毫无防备的卢某从车上掉落下来而受伤。卢某伤后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稳定好转后出院。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据南宁市某医院病历(住院号:2XXXX)记载: 住院日期:2017年11月2日~2017年11月30日。 因“摔伤致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伴右下肢麻木乏加2小时余”入院。查体:体温37.1℃, 脉搏75次/分。 呼吸20次/分,血压125/76mmHg,神志清醒,表情痛苦,检查合作,回答切题。专科情况:脊柱胸腰段后凸增大,局部无破溃伤口,腰1 3棘间压痛、棘突叩痛,椎旁肌紧张,右下肢肌力4级,双下肢及鞍区皮肤感觉正常存在,双下肢直腿抬高试验(-),双侧股神经牵拉试验(+),双侧膝踝反射存在,双侧巴氏征(-)。辅助检查:三塘镇卫生院急诊X线(2017-11-02)提示:腰椎第2椎体压缩性骨折。 入院后予完善相关检查,胸片: 1.主动脉弓增大; 2.腰2椎体骨折? MRI: 1、L2椎体压缩性骨折(新鲜病灶)并后凸致相应平面椎管狭窄、马尾神经受压迂曲及椎旁软组织挫伤水肿改变,并L1- 2椎体前方、双侧腰大肌前方以及1.2 -5椎体后方硬脊膜外血肿可能,请结合临床。2、左侧顶叶少许小缺血灶。3、胸椎MRI平扫未见异常。4、双侧上领窦及筛窦炎。B超:前列腺稍大,双肾、膀胱回声未见明显异常,双侧输尿管未见扩张。于2017-11-03在全麻下行后路腰2椎体切开复位椎管减压神经松解横突间植骨融合钉棒系统内固定术。术后予监测生命征,吸氧;防治感染、脱水消肿、护胃、促骨修复、营养神经、止血、营养支持对症治疗。一般情况良好,已在支具保护下下地活动,今日予办理出院。出院时情况:患者一般情况良好,诉腰背部无疼痛,右下肢大腿前方麻木减轻,双下肢无乏力,无其他不适,精神状况可,切口干燥,愈合良好,已经拆线。双下肢直腿抬高试验阴性,右髂腰肌肌力4+级,余双下肢肌力感觉正常。 出院诊断: 1.腰2椎体压缩爆裂性骨折;2.马尾神经损伤。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2018年5月15日,在本中心法医室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卢某进行活体检查。 2.活体检验 被鉴定人卢某,男,51岁,神志清醒,步行入检查室,言语清楚,对答切题。腰背部后正中线处见一纵行手术疤痕,长17cm。腰部活动受限,右下肢大腿前外侧皮肤感觉减弱,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体检过程诉腰部胀痛不适,要求卧床休息。余无明显异常检见。 自述不能久站或久坐,腰部易疲劳,大小便无异常,右大腿麻木感。 3.阅片所见 2017-11-2腰椎MR(编号:MRXXXXX):L2椎体压缩性爆裂性骨折并骨碎块后突致相应平面椎管内骨性占位,椎管狭窄,马尾神经受压。 2017-11-2胸腰椎侧位片(编号:5XXXX):L2椎体前缘明显受压变偏,椎体形态呈楔形改变。 2018-5-8胸腰椎侧位片(编号:1XXXXXX):L2椎体爆裂性骨折复位钉棒系统内固定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根据病历材料记录、活体检验及影像学资料所见,确认被鉴定人卢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腰2椎体压缩爆裂性骨折,马尾神经损伤。其受伤入院后临床予行后路腰2椎体切开复位椎管减压神经松解、横突间植骨融合钉棒系统内固定术等治疗。经手术治疗后,伤情恢复稳定,好转出院。现检见伤者双下肢感觉麻木,但活动尚可,肌力、肌张力正常。复阅被鉴定人影像学照片见腰2椎体呈压缩性粉碎性骨折,骨折端突入椎管,造成相应椎管狭窄、神经受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施行)5.9.6.1)款的规定,卢某腰2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已构成九级伤残。 被鉴定人卢某本次损伤主要为腰椎骨折合并马尾神经损伤,其在住院手术治疗及恢复期间,需卧床制动,生活自理有一定困难,需要他人帮助,且损伤后需要较长一段时间休息康复,并加强补充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加速骨折、神经损伤愈合。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9.1.2款、9.4.2款、10.8.2款及附录A6款、A8款的规定,综合评定卢某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后误工期为365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 被鉴定人卢某本次车祸外伤后已行腰椎骨折切开复位钉棒系统内固定术,目前内固定尚未取出。按骨科临床诊疗规范,在骨折愈合后,须择期住院手术拆除上述内固定物。上述内固定物拆除的后续治疗费(含手术费、麻醉费、检查费、化验费、药费、材料费、注射费、床位费、护理费等)在正常情况下(发生手术意外及并发症除外)估算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至壹万伍仟元(12000~15000元)。

【鉴定意见】

1、卢某本次事故所致腰椎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评定为九级伤残。 2、卢某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后误工期为365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 3、卢某腰椎内固定物拆除的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至壹万伍仟元(12000~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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