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某某故意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8日,马某某某的妻子马某来到贵德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马某某某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马某某某的家庭状况,发现马某某某的户籍在化隆县昂思多镇某某村,但是长期在外打工,没有固定住所,现暂时在贵德县河阴镇南小街租房居住,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援助中心受理了申请后指派逢源律师事务所的澎曹律师为马某某某提供辩护。澎曹律师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到法院查阅了案卷,会见了马某某某,仔细了解了案件的全部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6日5时许,受害人罗某某驾驶青E250XX轿车行驶至贵德县河阴镇旧西街贵源小区附近时,被告人马某某某拦车,让被害人将其送至南小街巷口处,因罗某某怀疑被告人所抱的电视机是所盗物品,遂多次询问马某某某,到了南小街巷口,马某某某将被害人打伤,造成罗某某右眼球破裂伤术后眼球萎缩,伤情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重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指控马某某某以给安某某办理驾照为名,骗取现金17000元。2015年12月24日,安某某在诺木洪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房内取款9000元,当场将其中的8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马某某某。2015年12月25日,安某某在格尔木天池宾馆门前将9000元现金交给早已等候在天池宾馆门前车内的马某某某,先后骗取了安某某的17000元现金。 辩护人在会见时马某某某提出在出租车里只是在受害人罗某某脸部打了两巴掌,并没有用拳头击打过罗某某的脸部。马某某某还否认收取了安某某办理驾照的费用17000元,说自己在格尔木天池宾馆门前广场车里等候安某某,向安某某索要交通费200元,安某某开车来到广场,停下自己驾驶的车后来到马某某某的车里,给了他200元交通费而不是给他办驾照的费用17000元。 在庭审中,辩护人针对控方的指控向法院发表了指控马某某某犯故意伤害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马某某某否认故意伤害和诈骗的事实,故本辩护人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涉嫌故意伤害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马某某某承认乘坐过罗某某的轿车,当轿车到达贵德县南小街路口时,马某某某在下车之前往受害人罗某某的嘴部扇了两巴掌,没有用拳头击打罗某某脸部(眼睛部位),没有事实证明被害人罗某某眼部的伤是马某某某造成的。对于诈骗罪被告人只承认在格尔木天池宾馆门前广场车里等候时安某某给了他200元交通费,否认以给安某某办理驾照为名先后两次收取了安某某给付的办理驾照的费用17000元。 辩护人提出涉嫌故意伤害中只有受害人罗某某一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见证人,当时在车里被告人马某某某在受害人罗某某的嘴部打了两巴掌,之后罗某某下车跑向了大十字方向,眼部的伤有可能是从车里出来以后奔跑过程中跌倒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伤害,本案当中只有受害人一人陈述和后面的人见罗某某时看见罗某某眼部有伤且在流血,所以指控罗某某眼部的伤是被告人马某某某造成的,这只是一种推定,缺乏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指控马某某某诈骗一案中只有安某某和马舍某某的陈述,证明马舍某某在诺木洪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房内取款9000元,与受害人安某某当场将其中的8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马某某某,两人的陈述却存在矛盾,安某某说是他一个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8000元交给了马某某某,马舍某某陈述说当时三人都在场,是他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9000元,把其中8000元交给安某某后由安某某转交给了马某某某8000元,两个人的陈述存在矛盾,缺少关键的证据,没有调取自动取款机内给钱时的监控录像,所以单凭两个相互矛盾的证人的证言,不能断定马某某某在自动取款机前收了安某某的现金8000元,所以涉嫌两罪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马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可以证明马某某某实施了对罗某某的伤害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指控马某某某犯诈骗罪,只有安某某的陈述,其他证言只能证明在天池宾馆附近安某某拿了钱去后面的车里,无其他证据证明事实,故被告人马某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最终,马某某某被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马某某某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人尽管涉嫌诈骗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但两个罪名都是社会影响小、定罪量刑一般的“小案子”。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经过研读案卷和反复询问被告人,以职业的敏感,娴熟的技能,找出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起诉指控的证据严重不足!承办律师在对案件证据逐句逐字推敲中,发现细节中的瑕疵,找到证人之间不应有的矛盾与对立。“细节决定成败”,承办律师在庭审时提出了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相悖、案件认定缺乏证据支撑。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人民法院没有支持对被告人诈骗罪的指控,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不仅是程序的需要,更是被告人实体权利的维护者。通过法律援助使没有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到无偿的法律服务,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