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青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2014年11月原告诉讼代表人易某某与被告某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的代表人郭某某签订了某文化公园步行街内部经济责任承包书,后各班组诉讼代表人找的各班组的民工从2015年3月20陆续进工地干活,一直干到2015年9月30日陆续撤出,期间各班组的工人因进工地的时间不同,干的时间不等,其中木工班的男工每天工资为300元,女工工资为150元,19名工人劳务工资共计为606750元;钢筋班的男工每天工资为300元,女工工资为150元—180元,10名工人劳务工资共计为410040元;杂工班的男工每天工资为300元,女工工资为170元,27名工人劳务工资共计为1157360元;砌体班的男工每天工资为300元,女工工资为170元,17名工人的劳务工资共计为664950元;水电班的男工每天工资为300元,女工工资为180元,8名工人劳务工资共计为357842元;以上共计81名劳务工人,共计劳务工资为3196942元。工期全部结束后,81名农民工先向被告某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的郭某某索要劳动工资,但是郭某某以暂时没有为由一直推脱不予支付,后为了能顺利的结算工资,建设单位青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施工单位某建设公司代表人郭某某、劳务班组代表易某某等人一起结算了工资,三方结算后并签字盖章确认。三方确认结算劳务工资后某建设公司代表人郭某某称暂时没钱要去贷款,让81名农民工等几天。一直到2016年9月9日,某建设公司代表人郭某某又带81名农民工代表人去找被告青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青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找的西宁市城西区某律师事务所与原告诉讼代表人易某某劳务班组达成了协议,并草拟了协议书,内容明确约定易某某劳务班组在青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所属的青海省湟源县城关某建筑工地提供劳务,青海省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从未支付过任何款项,经双方结算确认青海省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欠易某某劳务班组81名农民工劳务费叁佰贰拾万元整及经济损失和违约金柒拾贰万元整,并承诺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劳务工资叁佰贰拾万元整及劳务违约金柒拾贰万元整,如青海省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条款付款,青海省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按该协议的总款3920000元的24%自2016年10月1日起向易某某劳务班组承担违约金。约定期限已过,青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找各种理由不予支付。 2017年5月8日81名农民工的五名代表前来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此事,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得知81名农民工在2017年年初已通过湟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青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还是不予支付81名农民工劳务工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拖欠81名农民工劳动工资情况进行详细的询问后,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及时办理相关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大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胡艳红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对案情进行详细了解,通过耐心细致的询问,全面了解了案件案情,并查阅了案件材料,由于本案涉及金额大,人员多,且81名农民工至今未拿到一分钱的劳动报酬情绪激动,现81人分散在西宁等各地打工,因此联系81名当事人,对工人工资的计算和核对就用去四个工作日的时间,承办人收集相关证据后对各种证据进行梳理并及时起草诉状向湟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经湟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承办人向法庭提交某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某文化公园步行街内部经济责任承包书、承诺书、湟源某某文化步行街工地1#、2#、3#楼人工工资结算单、补偿协议书、协议书、81名农民工工资表,证实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向81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3200000元。被告青海省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找各种借口百般抵赖,说所有的协议都无效,协议书是在81名农民工代表将青海省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非法拘禁并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青海省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并向法庭出示了当时81名农民工在李某某的办公室讨薪的视听资料证据。承办人看完证据后答辩,李某某能拿着手机在办公室走来走去录视频,就不存在非法拘禁的情况,且协议书由李某某自己找的城西区某律师事务所草拟,签订的协议也不存在胁迫的情况。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原告五诉讼代表人放弃对违约金1660800元的主张。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青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易某某等81名劳务工资3200000元;被告青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湟源县某文化产业园的房产做为担保(应优先执行),被告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点评】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行为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劳动者付出劳动后不能得到工资,劳动者的劳动目的从根本上也得不到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工资是其家庭成员生存的依靠,衣食住行、家人养老及孩子上学都指望这些劳动工资,劳动者拿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一家人生计无着。目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大量的农民工离开故土走向城市,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但是农民工处于社会的底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还存在很多,这是当前政府和社会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欠缺维权法律知识,因此讨薪难的问题时有发生。在讨要工资不成的情况下,时常会走极端,跳楼、自杀,这些行为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我们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法治的轨道上理性维权,依法维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二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农民工维权服务,适当降低门槛,简化流程,应援尽援,能援多援,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