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符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7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符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商品房一套,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首付款,剩余购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按期付款。2020年7月10日,小区竣工。2018年3月7日,被申请人在某地公安局关于买房事宜做笔录,表示是帮案外人甲买房并签订合同及办理按揭贷款,案外人甲实际是帮案外人乙(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与现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买房。被申请人没有支付过购房首付款,也未支付按揭贷款。2018年3月8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为申请人指定联合管理人。 2021年7月27日,申请人方的破产管理人向台州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主张双方当事人买卖商品房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管理人提出的理由包括:(1)本案被申请人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表明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为案外人乙套取银行的按揭贷款;(2)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案涉房屋的首付款,也未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付款凭证。 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做出了如下答辩意见:虽然是代买,但被申请人依然是合同的相对方,被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购买房屋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存在虚假的意思表示,提供询问笔录也是为了表明被申请人要购买房屋。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购买商品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仲裁庭认为,当事人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各自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亦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公安局所作的笔录及在庭审中陈述其与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出于真实的买卖合意。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乙借助被申请人名义买房是为了套取银行的贷款,可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双方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案涉房屋的行为无效。申请人的管理人现主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裁决结果】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是关于无效法律行为的规定。无效法律行为,是行为缺乏法律规定的效力构成要件,因此从行为开始之时,其确定的内容就不对双方发生作用,但是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对此负有责任的一方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条出现了“通谋虚伪”这个概念。通谋虚伪行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意在以假意掩盖真意。因此通谋虚伪行为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伪装行为,即行为人和相对人通谋表示虚假意思的行为;二是隐藏行为,即被伪装行为所掩盖的,代表行为人和相对人真实意思的行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伪装行为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由于这种合同被掩盖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此类合同也被纳入无效合同当中。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主要需要解决的是围绕被申请人是否具有购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举证证明的问题,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不具有真实的购房意思表示提出的证据即被申请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被申请人无法提出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并且被申请人无法向申请人提供已经支付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的证据,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是代案外人甲购买房屋,甲是代案外人乙购买房屋,那么被申请人和甲之间存在一个委托合同,甲和乙之间存在一个委托合同,由于乙是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结合被申请人在公安局所作的笔录,可以推知乙并无实际购房意图,那么被申请人不具有真实购房意图具有高度可能性。 本案涉及申请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认定问题,为此仲裁庭严谨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终明确案件法律事实。申请人作为合同的签订方,最终在小区竣工、房价上涨以及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实际上有违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仅凭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较轻的缔约过失责任,是否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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