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贾某,男,42岁,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市人。2011年10月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在山西省监狱服刑期间多次被调整服刑场所,2019年2月21日由山西省监狱调入石嘴山监狱服刑后,不能适应监狱改造生活,常借口患有痛风病,改造思想不稳定,在生产中不适应监区日常改造,每日生产滞后,在干警日常管理中发现贾某情绪波动较大,同时流露出暴力倾向和违规违纪倾向。在监区改造阶段危险性测试中,测试结果为二级危险,因贾某属涉黑类罪犯,为防止意外,2019年5月4日经监区集体研究决定将贾某列为危险犯进行管控。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贾某自幼出生在一个普通的职工家庭,因家庭较为殷实,成长环境优越,且为家中幼子,从小被父母溺爱,铸就了专横跋扈、自私自利的性格。在校上学期间常和同学打架斗殴、和社会闲散人员混迹,在学校称王称霸,总以自我为中心。 (2)社会经历:贾某中学毕业后便混迹于社会,开始和社会闲散人员接触交流、混迹,沾染不良习气,经常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打架斗殴,欺压他人,危害社会,称霸一方。 2.入监改造表现 贾某因涉黑从山西监狱调入宁夏石嘴山监狱改造后,流漏出拉拢腐蚀干警的倾向,后在监区干警严正拒绝后,开始以自身患有痛风病为由,表现出不按时参加或不能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监区干警对其进行强化教育过程中,贾某一度出现情绪波动较大,消极言论突出的现象,一度改造呈现出与同犯关系紧张,多次与同犯发生口角,改造消极并具有一度的违规违纪倾向。监区干警发现贾某倾向后及时安排保教干警和监区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访谈,经监区多次对其谈话教育,逐步了使得贾某打开了心扉,使得监区干警也料解到了贾某的真实改造原因及想法。 (1)犯罪主观因素 贾某自幼好逸恶劳,自私自利,加上属于家中幼子,个性嚣张跋扈,自身虚荣心较强,上学期间恶意辍学,从小混迹社会沾染了不良恶习,使得自身人生观和价值观出现了一定的扭曲。 (2)家庭原因 贾某自幼长期受被家人溺爱,家人对其从小犯的错误一度无视,逐渐使得贾某个人性格塑造出自私自利,做事不计后果的心理,同时因长期家人溺爱自身虚荣心较强,长期混迹于社会,和社会不良人员接触,法律意识淡化,形成自我为中心的思想,认为天老大地老二,老子天下第一,造成了长期放纵的生活模式。 (3)自身原因 贾某从小便混迹社会,与社会不良闲散人员接触较多,加上自身性格和世界观的扭曲,使得贾某自身受到社会阴暗面,影响较大,养成了好逸恶劳恶习,因家人从小溺爱,生活上对自己较为放纵奢靡,做错事情的时候,家人不能及时进行纠正,对自身行为缺乏有效约束,自制力较差。 3.心理行为表现 贾某认为什么事情都是可以用人情或者金钱可以解决,入监后一度出现拉拢腐蚀干警进行投机改造的思想,但是经干警果断拒绝后,出现消极改造,赖皮改造的现象,从而达到放松被管理的目的,加上贾某在改造中与同犯关系较差,改造消极等情况,在改造阶段危险性测试现实具有潜在的冲动性和攻击性,个体情绪沉浸较浅,存在一定程度的绝望感,呈现出危险性较高。后经监区干警近半年的强化教育和思想引导,开展心理疏导,从贾某思想上进行教育,贾某思想上得到了有效的转化。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因贾某成长历程骄纵,成长环境及交友复杂,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对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树立,造成贾某法律知识淡薄,导致贾某缺乏对自身行为的约束,放松自身要求,在改造中总是想方设法进行投机改造,出现违规行为,不能正确认识自身原因,总是在外因上找原因,认为自己所做的事情没有那么大的严重性等客观理由。因此在教育过程中要耐心细致,潜移默化、循序渐进的教育贾某。 (2)性格因素:由于贾某家庭环境优越,长期处在无生活压力的情况中,且经常网络社会闲散人员,对其心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在教育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蔑视或伪装服从现象。 (3)心理因素:贾某性格属于开放类型,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说谎程度指数较高,自身形成强烈的好逸恶劳、享乐主义的认知,一切事物都是有自己的喜好和感知操纵。改造中会出现投机改造、伪装改造或者反改造倾向,在日常管理中要及时进行辨别并安排相关耳目进行贴近了解。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罪犯贾某的现实改造表现,监区干警决定根据贾某自身特性和情况,制定相应的管控教育方案,并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严防的同时进行引导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改造观,消除危险倾向,尽快投身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加强法制教育,对贾某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形势教育和政策法律教育,使贾某真正意识到当前国家的政策和积极改造的大好形势。定期向宣讲法律常识知识,从小事入手,循序渐进的让其了解法律知识,充实自己的法律认知概念。 (2)明确责任。责任领导和责任警察有针对性的对贾某做形势教育和政策法律教育,使贾某真正意识到当前国家的政策和积极改造的大好形势。明确的监区承包干警作为对贾某的包夹和思想转化工作,同时安排监区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监区领导进行保管包教,确保转化工作的实效性和转化成果的巩固。并及时对贾某进行心理辅导和测评,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帮助其树立改造信心。 (3)严格落实互监制度,明确罪犯互监责任人。落实包夹管控的同时,使其能逐步融入到监组的集体改造生活中去,让积极和谐的改造环境影响其偏执的习惯思维和行为,体验集体的温暖,培养良好的行为养成。 (4)充分发挥心理互助小组作用,不定期开展心理游戏和心理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改造观,丰富改造生活,培养积极健康兴趣爱好,端正改造态度。 (5)严格落实对贾某在三大现场的定置管理。 (6)定期对贾某做好个别谈话教育,及时掌握贾某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做好贾某的思想疏导工作。对其改造中出现的积极面和改造进步,及时在分队罪犯会议上进行鼓励,使其树立改造信心。 (7)针对贾某刑期较长,恶习较深,难管教的情况,在改造中,适当对其日常生活进行关心,避免贾某产生地域上的歧视,让贾某在心灵上感受政府的关心,促使其增强改造的信心和积极性。 (8)严格管理和人文关怀相结合,合理安排劳役,督促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通过贾某会见、亲情电话告知贾某家属改造表现,引导其家属配合监狱矫治贾某恶习,让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促使其努力改造。 6.预期矫治目标 (1)使其法律意识得到加强,能够正确树立自身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确定自己的改造目标,矫治自身原有的恶习。 (2)通过政策引导和日常管理教育,使得贾某能够规范自身行为,对自身改造行为形成判断,积极投入改造。
【教育改造成效】
在攻坚转化期间,贾某因其女儿在青春期,一度出现辍学、逃学等情况,使其对女儿的成长出现担忧,进而出现思想波动和反复性。监区干警了解后,及时与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其女儿情况,并鼓励贾某加强与女儿的沟通交流,鼓励其女儿好好学习,数量正确的人生观。经过监区警察近半年的教育矫治,在其家属的配合下,贾某已能够正确认识自身的犯罪危害,身份意识和行为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整体思想由过去不稳定转化为趋于稳定,法律意识和遵规守纪意识明显增强,并且能够积极投入日常改造中,将消极变为积极在攻坚转化期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2019年9月经监区危险性评估测试为相对安全级,已经达到转化目的。目前贾某能够积极遵守监规纪律,改造信心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正在步入正常的改造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