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195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7月1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社区矫正,委托九台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九台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吉林省关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的暂行办法》等规定,填写委托调查评估单,指派当地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司法所组织两名工作人员及时走村入户,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并对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形成调查笔录,经九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奖惩小组研究形成评估报告,于2016年7月5日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向九台区司法局送达了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九台区司法局接到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经查法律文书完备,当日送达了回执。 九台区司法局收到法律文书后,及时和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联系,要求其在10日内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王某接到司法局通知后,称自己在黑龙江,向司法局请假,并表明一个月左右才能回来,司法局告知王某必须按要求履行报到程序。经教育,王某于2016年11月22日到九台区司法局报到,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签订手机定位监管协议,司法局及时录入王某信息,并通知其三日内到城子街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接收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其妻子及社区志愿者等5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王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通过向王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告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对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日常监管工作档案。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入矫宣告仪式不仅要履行程序,还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