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化名),男,1966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2016年5月,因犯贪污罪被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5月4日,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发函委托四平市铁西区司法局对王某的居所、家庭关系及犯罪行为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四平市铁西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吉林省关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的暂行办法》(吉司发【2012】67号)等文件规定,指派王某居住地辖区司法所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工作人员走访了王某居住地社区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责令王某提供两名亲属担任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担保人。5月5日经四平市铁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于2017年5月5日向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邮寄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6年6月10日,四平市铁西区司法局收到了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邮寄的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邮寄了回执。 2016年6月13日,王某到四平市铁西区司法局报到。四平市铁西区司法局采集、录入了王某的相关信息,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通知地直司法所做好衔接准备,告知王某三日内到地直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地直司法所为王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担任组长、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干部、管片民警及其亲属等担任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长召集矫正小组成员于6月15日对王某进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矫正小组组长向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明确告知王某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长与王某进行了入矫谈话,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自觉服从管理,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衔接工作包括法律文书和社区服刑人员的“双衔接”。以王某为例,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有效衔接后,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能够让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的庄严仪式及司法所长首谈教育等方式,有利于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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