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高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16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68635.4元。2013年6月16日转监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二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24日,依照《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二监区七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分监区民警集体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某自上次减刑后两年半时间内,在民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够承认犯罪事实,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条款检查约束自己的言行,强化服刑意识,争当改造积极分子,争做文明服刑人员;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刻苦钻研,努力学得一技之长,考试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项生产劳动,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二监区七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一致同意上报该犯为2017年下半年预报减刑人员。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七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同时将提请减刑意见按规定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经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意见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二师检察分院作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二师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18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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