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初中文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8日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2007年3月2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4月22日经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两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2014年经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两次,共计两年两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1月1日。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0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相关法律规定, 2017年12月9日,南口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案。罪犯陈某某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7下半年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表扬五次;平均出勤100%,平均工效100%,三课成绩平均分74.6分。 二分监区警察集体会议认为,罪犯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提交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7年12月11日,经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核,建议依法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区上报陈某某减刑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提请减刑的建议适当。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2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邀请驻监人民检察员召开了评审会议,根据刑罚执行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了评审,作出了同意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的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作出“罪犯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的建议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017年12月2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提请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送第一师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