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男,1960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2019年9月30日,刘某因行贿罪被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无附加刑、禁止令,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2019年10月14日,刘某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基本矫正方案落实情况 (一)成立矫正小组情况 刘某是自营业主,一直在江门当地经营肉类制品厂,根据其社会人际关系、日常居住地等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成立了以司法所、辖区派出所、所在村委、志愿者及刘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矫正小组成员配合司法所进行监督、教育、帮扶。 (二)日常矫正方案落实情况 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法》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落实好各项常规化监督管理,严格电话报告、到所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法治学习,严格审批会客、外出请销假等。 二、个性化教育矫正措施 (一)开展精准化心理疏导 刘某自主创业的成功经历让亲朋好友羡慕不已,这是他引以为傲的。犯罪判刑后,随着身份角色的转换,刘某产生较大心理落差,出现明显消极情绪,认为从成功人士到罪犯的身份转变令自己抬不起头,失去了自信,终日闷闷不乐。帮扶小组根据其实际情况以及个性、心理特点,指定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其实施全方位个性化心理辅导。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从心理帮扶、纠正非理性观念、信心提升等方面入手,针对刘某作为退役军人、企业家的身份特点,利用其纪律意识强、头脑灵活等特性,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千方百计打开其心结,树立正确观念,强化社区矫正成效。 (二)采取同理心帮扶 社区矫正中心特别安排了一名具有军旅生涯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同刘某进行一对一的谈话教育。志愿者以军旅生涯为介入点,引起刘某共鸣,获取其信任后,鼓励刘某打开心扉,理性看待身份的转换,主动、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经过多次的心理辅导和谈话教育,刘某被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所感动,逐渐放下思想包袱,不断反思自身行为,深化认识,最终能够坦然接受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从而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三)着重提升社会荣誉感和责任感 鉴于刘某曾经军人的身份和目前经营企业的现状,工作人员鼓励其多履行社会责任以弥补曾经的过错,激发其荣誉感和责任心。疫情期间,刘某的企业经营状况虽然出现一定困难,但他主动与工作人员沟通联系,表示愿意尽一份绵薄之力,帮扶因疫情导致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经过协调,刘某带上其企业生产的腊味以及出资购买的米、面、食油等生活必需品,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送到同为社区矫正对象区某(区某因患脑梗塞、高血压与高血糖等疾病,被法院裁定暂与监外执行,每月需服用大量的药物进行治疗,花费巨大,其2个女儿是在校学生,平日靠打散工补贴家用,生活艰难)家中,并用自身经历勉励区某勇于面对生活困难,一起努力过上幸福生活。刘某的行为也带动了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给困难人群捐款捐物,扶难解困。刘某通过帮扶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既体现了其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又较好激励和带动了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投身公益,履行社会责任。 三、司法所依法管教取得的效果 通过司法所的管教和帮助,刘某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正确、深刻的认知,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服从管教,积极、主动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报到、学习、劳动、改造,无被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情况,工作和生活走上了正轨。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状况,对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心理辅导。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犯罪前是一名较为成功的退役军人企业家,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且刚入矫时思想包袱较大,受负面情绪影响,意志消沉。鉴于此,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经深入了解、分析原因后,决定矫正矫心并举,以刘某退役军人身份、心中尚存正义感为突破口,在谈心谈话中注重激发刘某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促使刘某转变认知,树立信心,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引导刘某发挥自营企业优势,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困难社区矫正对象捐款捐物,影响和带动其他社矫对象主动参与,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