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男,1998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2021年2月,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由新邵县司法局执行地司法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管理。2021年4月16日,刘某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至珠海市,由珠海市金湾区司法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1年4月16日,刘某到珠海市金湾区司法局报到,受委托的司法所为其办理入矫手续以后,依法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告诫其要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自觉接受矫正管理。 2021年5月18日,受委托的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学习,并核查全体矫正对象的“粤省事行程码”情况。在核查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刘某的“行程码”显示其14天内曾到过广东省江门市。针对该情况,工作人员首先核实了刘某的外出请假记录,发现刘某近半个月内没有向司法所提出过任何请假申请。随后,工作人员核查了刘某的定位信息情况,定位信息显示刘某2021年5月12日晚上九点离开珠海外出至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2021年5月13日凌晨两点才返回珠海。 集中教育学习结束后,司法所约谈了刘某,在工作人员的讯问下,刘某坦白交代了自己的违规情况。刘某说,5月12日晚上九点,有一位朋友打电话给他,请他一起去江门市新会区办点事情,接到电话以后,本来是不想去的,担心被司法所知道后自己会受处分,但后来一想,珠海离江门市新会区很近,且去了之后很快就会回来,司法所应该不会知道,所以没请假就陪朋友一起去了,凌晨两点左右才返回。 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心存侥幸,未经司法所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违反了《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以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加强对刘某的监督管理,受委托的司法所经研究后,决定提请金湾区司法局给予刘某书面警告一次,并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5月24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填报《警告审批表》和《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表》上报给金湾区司法局审核。经审核,金湾区司法局同意给予刘某警告一次,并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 6月1日上午,司法所对刘某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工作人员首先向其宣读了《警告决定书》和《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随后为其佩戴电子腕带,告诫其必须全天候随身佩戴,并确保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不得私自拆卸和毁坏。处理文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再次对刘某进行了训诫谈话,要求其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纪守法,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刘某表示,已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接下来的矫正期限里,将严格遵守矫正管理规定,配合司法所做好对自己的矫正工作。 对刘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以后,受委托的司法所及时调整了对刘某的矫正方案:一是将电话报告次数从每周两次调整为每周三次;二是将微信在线报到从每日一次调整为上午和晚上各一次;三是对刘某进行突击走访,检查其是否按规定佩戴电子定位装置等等。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本案中,发现刘某的违规情形以后,受委托的司法所及时、依法给予其相应的处分,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体现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同时,刘某的案例还给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再次敲响了警钟,警醒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管理规定,认真悔罪,积极改造,任何违规违纪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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