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镇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思钢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来到我处,向本处提出对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业有限公司厂区罐群区,编号为宋代官窖仓单发行酒罐(1-5号)的现状进行拍照证据保全的申请。由于贵州酒中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环球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签订的关于“大曲酱香型白酒”数字仓单发行之服务合同。拟发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镇酒业有限公司“大曲酱香型白酒”1080,000公升(1000吨),该1080,000公升(1000吨)酒系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镇酒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生产并所有,并存放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业有限公司厂区罐群区,编号为宋代官窖仓单发行酒罐(1-5号),故向我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我处公证员江萍和工作人员邱兴静来到茅台镇向阳村先进组对存放于古镇酒业有限公司厂区罐群区的,编号为宋代官窖仓单发行酒罐(1-5号)的现状进行统计,现场有两人盘点数量,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两名工作人员现场制作盘点表一份,现场拍摄照片六张,由在场人签名确认。并当场制作了现场记录两份。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黔仁怀证民字第327号 申请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镇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70952192XF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二合镇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曹本强,男,身份证号码:522130196209120033。 委托代理人:陈思钢,男,身份证号码:522130195706080015。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镇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思钢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其该厂生产并存放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业有限公司厂区罐群区,编号为宋代官窖仓单发行酒罐(1-5号)现状进行拍照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公证员江萍与本处工作人员邱兴静承办该公证。本处公证员,本处公证人员邱兴静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思钢,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工作人员王颖瑜、黄荷颖等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正午来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镇酒业有限公司厂区罐群区,该批酒系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镇酒业生产并所有,编号为宋代官窖仓单发行酒罐(1-5号),每罐216,000公升(200吨),共计1080.000公升(一千吨),现状进行拍照。 兹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六张)系现场拍照取得,与现场实际情形相符。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镇酒业(盘点表)系现场所作,与现场实际数目一致。现场制作记录一份保留本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仁怀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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