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9日黎平县公证处接待了一位中年男子,经公证员询问了解到该中年男子林某某是我县高屯社区农民,与配偶吴某某于1983年生活在一起,属事实婚姻关系。两人婚后分别于1984年、1987年生育两个儿子,长子林某患有精神疾病。1992年配偶吴某某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人联系,林某某只有配偶吴某某的第一代身份证。为了孩子,特别是患有精神疾病长子林某,林某某放弃了再婚的机会,多年来一直照顾两个儿子直至他们成年。2018年9月2日长子林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去世时未婚无子女。现林某某前来公证处申请办理长子林某的贰万贰仟元遗产继承公证手续。得知林某某的特殊的情况后,公证处立即受理了林某某的申请。 但该项公证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几个问题:第一、林某生母吴某某离家出走是否丧失继承权利。第二、林某生母吴某某目前的状况是失踪或死亡。对此,我处曾建议由林某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配偶吴某某失踪或死亡,但这一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闻听此事,急需资金处理儿子后事的林某某感觉继承长子的遗产无望,当场哭泣起来。经处务会议讨论,公证处决定采取小额遗产继承的方式办理此项公证,不再纠结于林某生母吴某某目前的状况是失踪或死亡以及是否丧失继承权问题,将林某某与配偶吴某某列为共同继承人,由林某某代为其他继承人领取、保管遗产。林某某按我处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并签署书面承诺,承诺由林某某一人领取遗产后,应当依法将所继承的遗产分配给其他继承人,如侵占、损毁、擅自处分遗产,由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林某某提供的材料齐全,经公证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很快就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经回访,林某某已顺利领取了钱款,林某某对公证员再三表示感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黔黎平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贵州省黎平县高屯镇沈团村五组,身份证号码:52××。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林某某于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林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领取被继承人林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林某(身份证号码:522××××)于2018年9月2日死亡,其死亡时未婚无子女。 二、被继承人林某遗留的财产有:贵州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存款22023.39元,卡号:6228××××。死者生前无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 三、被继承人林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二人: 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贵州省黎平县高屯镇沈团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52××,是被继承人林意的父亲。 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52××. 四、林某某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林某生前存于贵州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2023.39元(卡号:6228××××)由继承人林某某、吴某某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林某某代表上述继承人对上述账户密码重置并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小额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黎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